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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讯(二十)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5-06-04 15:51:38


本期目录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近年来力度最大化债举措

文物保护法时隔20余年再次修订

矿产资源法修订通过

能源法将自202511日起施行

反洗钱法修订公布

学前教育法明年6月起施行

监察法迎修改,新增“管护”、“禁闭”等监察措施

增值税法获通过,自202611日起实施

科学技术普及法首次修订

国务院发文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

国务院发布十方面意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两高”联合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法修改完善认可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有关规则

最高法最新批复明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适用时效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近年来力度最大化债举措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议案>的决议》。

议案提出,建议增加6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新增债务限额全部安排为专项债务限额,一次报批,分三年实施。按此安排,2024年末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将由29.52万亿元增加到35.52万亿元。

——文物保护法时隔20余年再次修订

2024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文物保护法》修订后共八章一百零一条,明确文物的定义,明晰了文物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和保护对象,并规定文物认定的主体、标准和程序,明确“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制度,增加地下文物埋藏区和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度等。

——矿产资源法修订通过

2024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矿产资源法》修订后共八章八十条,特别明确国家出资勘查矿产资源,或采矿权人在登记的开采区域内为开采活动需要进行勘查,或个人为生活自用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等情况下,无需取得探矿权。

——能源法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能源法》共九章八十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能源规划、能源开发利用、能源市场体系、能源储备和应急、能源科技创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明确国家推动能源领域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依法加强对能源领域自然垄断性业务的监管和调控,支持各类经营主体依法按照市场规则公平参与能源领域竞争性业务。

——反洗钱法修订公布

2024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反洗钱法》修订后共七章六十五条,着重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完善反洗钱义务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并有效实施,开展客户尽职调查,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效执行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并要求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在从事特定业务时参照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

——学前教育法明年6月起施行

2024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学前教育法》共九章八十五条,对学前儿童人身安全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提出幼儿园应当把保护学前儿童安全放在首位,对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作出规定,要求幼儿园聘任(聘用)园长、教师等工作人员时,应当查询应聘者违法犯罪记录,并明确了不得聘任(聘用)的情形。

——监察法迎修改新增“管护”、“禁闭”等监察措施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决定》对监察法做出二十四条修改,主要包括完善有关监察派驻的规定、授予监察机关必要的监察措施、完善监察程序、充实反腐败国际合作相关规定、强化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等内容。其中,《决定》特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对于未被留置的下列人员,监察机关发现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的,经依法审批,可以进行管护……采取管护措施后,应当立即将被管护人员送留置场所,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另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监察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为防止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监察机关经依法审批,可以对其采取禁闭措施。禁闭的期限不得超过七日。被禁闭人员应当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监察机关经调查发现被禁闭人员符合管护或者留置条件的,可以对其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

——增值税法获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随着增值税法制定出台,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已有14个税种制定了法律,涵盖了绝大部分的税收收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取得重大进展。

——科学技术普及法首次修订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修订后的《科学技术普及法》共八章六十条,首次设立全国科普月;增加“科普活动”一章,从支持科普创作、发展科普产业,加强重点领域科普,加强科普信息审核监测和科普工作评估等方面,支持促进科普活动;明确组织和个人提供的科普产品和服务、发布的科普信息应当具有合法性、科学性,不得有虚假错误的内容,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传播虚假错误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国务院发文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

2024年12月25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

《意见》提出7方面17项举措,明确扩大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和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实行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负面清单”管理,未纳入“负面清单”的项目均可申请专项债券资金;在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方面实行“正面清单”管理,提高用作项目资本金的比例;完善专项债券项目预算平衡,完善专项债券项目“一案两书”制度;开展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在10个省份以及雄安新区下放项目审核权限;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强化专项债券全流程管理,建立专项债券偿债备付金制度,等等。

——国务院发布十方面意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2024年12月30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

《意见》共十条,明确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能合并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重复检查;能联合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多头检查;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者免罚;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等等。

——“两高”联合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相关司法解释

2024年10月30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12月1日起施行。

《解释》共十六条,明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规定了五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明确案外人帮助隐藏、转移财产,可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确从重、从轻情节与追赃挽损程序。

——最高法修改完善认可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有关规则

2024年12月17日,最高法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决定》。

《决定》扩大了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主体范围,增加了当事人的继承人和权利承受人作为申请人;明确申请人仅提出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人民法院对应否认可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明确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具有给付内容的,人民法院在受理认可申请及作出认可裁定时,应当向申请人释明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强调身份证明材料在中国大陆以外形成的,申请人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证明手续,等等。

——最高法最新批复明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适用时效问题

2024年12月24日,最高法网站公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明确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法院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

此前,2024年6月29日公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明确,“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公司法作出规定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一)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关于转让人、受让人出资责任的认定,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而在2024年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作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法工委经审查认为,《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是一项重要法治原则。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不存在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但书情形,因此不溯及既往。法工委将督促有关司法解释制定机关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