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概况

武汉建筑业协会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委员会全称为武汉建筑业协会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法务部)。英文名称为:Legal services Specialized Committee  (Legal Services Department)of  Wuha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委员会隶属于武汉建筑业协会,是其非法人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实现中国梦。深入贯彻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整合行业相关资源,加强建筑法律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理论研究,帮助建筑企业防范法律风险,促进行业自律,推进武汉地区建筑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  本委员会在武汉建筑业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武汉市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委员会与武汉建筑业协会秘书处集中办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各会员单位宣传贯彻有关建筑工程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了解、掌握和研究建筑业领域发展动态,结合我市实际,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探讨建筑业的政策及法律制度;组织开展建筑领域内有关法律问题的科学研究和专题调研,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议和意见,为政府管理部门提供决策依据,促进行业自律;通过协会与政府主管部门建立定期双向沟通制度,积极参与涉及行业利益的决策论证,及时反映行业的共性问题和企业的呼声。

(三)组织专业人士通过协会网站、刊物等平台进行政策法律宣传服务,不定期地举办有关建筑法律法规的辅导讲座和报告会;推进行业管理、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运用法律手段、帮助会员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根据企业的需求给予法律帮助的引导。在会员的合法正当利益受到侵害时,接受委托与有关方面进行交涉或组织协调。

(四)建立法律专家库,为委员单位提供有偿或无偿的法律支持。

(五) 组织开展我市建筑业优秀依法维权单位和优秀法务工作者评选活动,并给予宣传、表彰,不断地鼓励、推进我省建筑业法律事务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

(六)协调委员单位之间、委员单位与非委员单位之间以及不同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协调委员单位与政府部门以及其它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创造公平、和谐、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委员会成员单位既是工作委员会的委员,同时又是武汉建筑业协会的会员。

第八条  委员单位分为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和委员单位。其中主任委员单位由协会聘任,副主任委员单位由协会秘书处提名、经委员大会表决后,协会统一聘任;委员单位采取协会会员单位自愿申报,经协会秘书处审批同意后可成为委员单位。

第九条  委员单位入会条件:

(一)委员单位必须是武汉建筑业协会会员,主要为建筑行业企业或事业单位。非会员单位可申请加入协会和委员会,由协会秘书处审批。

(二)委员单位必须设置有专业人员或组织机构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三)委员单位在建筑法律事务方面应足够重视,且委员单位的法务人员或机构已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  各委员单位均应指定一名委员代表,全权处理工作委员会的相关工作,负责与工作委员会的日常联系事务。

第十一条  委员代表任职条件:

(一)为分管本单位法律事务的领导班子成员或主管部门负责人;

(二)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或企业法律顾问证;

(三)热爱本职工作,愿意参与并支持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本委员会团体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享有本委员会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委员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自由退出委员会的权利。

第十三条  委员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委员会的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本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与本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五)向本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单位入选条件

(一)主任、副主任委员单位必须是武汉地区从事建筑行业的龙头企业或主要从事建设工程房地产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在本行业有较高威望;

(二)必须设置有专职从事建筑法律事务的组织机构或人员;

(三)有参加工作委员会领导工作的热情和时间;

(四)有能力、有条件并愿意为工作委员会作贡献;

(五)能较好的带头落实工作委员会安排的工作。

第十五条  主任、副主任任职条件:

(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单位指派的代表分别担任本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担任主任、副主任的人员原则上必须是本企业分管法律事务的分管领导或法律服务机构从事建筑行业的专业律师;

(二)组织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有较高的行业声望;

(三)热爱本职工作,愿意参与并支持本委员会的工作。能代表所在企业或法律服务机构承担本委员会安排的相关工作和履行相关承诺。

第十六条  副主任单位、委员单位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更换本单位的委员代表,但在做出更换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作委员会,经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方可更换。如更换副主任委员,其替换委员须在委员会工作满四个月后,经研究同意,方可增补为副主任。

第十七条  委员单位如不遵守本章程,经委员大会表决通过,可申请协会解除其建筑法律工作委员会相关委员资格,甚至解除其协会会员资格并收回其委员、会员证书。

第十八条  委员单位退出委员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委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重大工作由委员大会决定。委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大会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委员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委员会章程;

(二)负责审议委员申报,入会、退委工作;

(三)听取和审议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审核建筑法律专家库候选人;

(五)审议、决定工作委员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委员会主任办公会是委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委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主任办公会参加成员包括本工作委员会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和协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办公会可邀请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和协会领导与会指导工作。主任办公会具体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办理,秘书长对工作委员会和协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主任办公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凡无故连续两次未参加委员大会的委员单位和无故连续两次未参加主任办公会的副主任委员单位,视为自动放弃相关委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主任的职责和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大会、主任办公会;

(二)检查委员大会、主任办公会安排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工作委员会签署委员会的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工作委员会秘书长的职责和权利:

(一)工作委员会秘书长由主任单位委派,主要是在协会和委员会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落实委员大会、主任办公会确定的工作事项,贯彻执行工作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与政府主管部门、协会、委员单位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三)组织本工作委员会开展培训、学习、交流活动;

(四)完成协会、委员会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根据建筑业的发展和法律工作需要,法委会秘书处可分设若干个工作室,每个工作室设负责人一名,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高质量、高效率地做好各项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工作委员会无单独资产,所使用的资产均属武汉建筑业协会所有。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按《武汉建筑业协会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所有委员单位只缴纳协会会费,不重复缴纳委员单位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委员会收到的各项捐赠、资助等收入均上交协会,由协会统一安排收支。

 

第六章  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本委员会条例的修改,由主任办公会提出修改意见,秘书处负责修订,报委员大会审议,最终由协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条例经法委会大会审议,武建协批准,于法委会成立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武汉建筑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