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是天底下第一等的专业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4-11-21 09:38:53
很多人对法学的认知是基于一种并不真实的想象,就像认为中文系就是读小说、外文系就是做翻译一样。对法学的认知偏差,常见的有如下几种:法学是文科
法学是背法条
法学是学如何断案裁判
这些说法不能算完全错误,但至少属于以偏概全,或者以次要方面掩盖主要方面。法学不是文科。大多数普通人所说的文科,指的是高中文理分科的文科(虽然很多省份已经取消了文理分科,但这种知识划分并不因考试模式的取消而消失),包括历史、地理、政治几门科目。如果非要归门别类的话,在大学的专业和学科体系中,历史属于人文科学,地理兼具人文与理科性质,政治的内容一般属于马院,几乎都与法学不搭边,仅仅相关的可能是文科的思维,与法学有些许共同之处。很多文科生觉得读法学具备天然优势,其实这是一厢情愿,其有优势,也有劣势。劣势就在于中学文科学习所形成的“前见”,阻碍了新知识的输入。中学为了适应少年的思维和考试的需要,教授的是浅显的知识、一元化的答案、程式化的解释,大学不是这样。大学之道,在于研究高深学问,培养创新型人才,其讲授的知识深度与广度绝不是中学可比的。在大学的知识体系下,中学知识甚至是有偏差的,就像物理学一样,中学学的是牛顿力学,到了大学学的是量子力学,在后者那前者成了错的,托马斯库恩说这是两个不同的典范。因此,大学所学的大多数知识必然与高中不同,在这种碰撞下,受“前见”影响的文科生们对新知识半信半疑,甚至抗拒,让老师不禁产生天人交战般的疲倦。法学不是背诵之学。对法学误解最深的口头禅便是法学“不就是背背法条吗”,法学不是背法条,单纯的法条记诵仅仅是学习法学最低层次的技术而已,甚至都不是完全必要的技术。在法学学习过程中,很多法科生也是只知道背书,期末考前临时抱佛脚,狂背几天几夜,诚然拿到了高分,但并不代表学好了一门课。记忆对于任何专业的学习都是必要的,有记忆背诵的能力、有过目不忘的本事当然好,把现存三百多部法律、成千上万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司法解释全部记住更好,但事实上不可能,亦不需要,学习法学还是要靠理解与融会贯通,最终达到体系化掌握,记诵仅仅是辅助手段而已,不能雪中送炭,只能锦上添花!法学不是技术之学。法学是由理念、知识、技术组成的学术体系,所传授的不是就一个案件得出判决结论的技术,这样的案件审判“自动售货机”,完全不需要经过四年的学习,到法考培训学校培训几个月,再到法院或律所实习几个月就可以出徒了。法学所培养的是具备一定人文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常识,掌握法学理念和各科目知识,举一反三,融会贯通,不仅能判决普通案件,还要能处理疑难案件的人。法学是社会科学。法学是与社会相关的学问,它讨论的是与人、社会相关的人世问题,讨论的是社会秩序的建构与维护。与文史哲不同,它并非一己之学,而是具有社会性、公共性。因此,学习法学不能闭门造车,靠苦思冥想,而是要了解社会情状。此外,社会纷繁复杂,法律仅仅是社会纠纷解决的一种机制而已,我常对学生说,你不能不把法律当回事,法律人都没有法律信仰的话,就不能指望普通民众信仰法律,但也不能太把法律当回事,认为什么事情都可以靠法律解决,认真接触一下社会现实就会知道,很多事不是法律所能解决的。法学是规则之学。法学致力于制定良善规则,实现良法善治,如富勒所言,法律是使人类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立法既定后的常态状况下,则以法教义学的方式通过对既有制定法的解释,使其更好的适用,以保障公平与正义。法学不是革命性的学科,它注重一点一滴的改进,以规则改造社会,使其变得美好。法学是德性之学。法学并非是冷酷无情的,规则的制定和执行需要考虑人类的道德与伦理,经得起人伦道德的推敲。我国古代案件裁判时,追求天理、人情、国法的统一;西方出现的纳粹“告密者案”的荒诞、艾希曼的辩解都昭示了“恶法亦法”作为学理论证尚可,但将恶法作为现实指引,则无疑会将人间变为地狱,新自然法学派宣扬的“法律的道德性”,仍旧是不可或缺的。也因此,法学虽为社会科学,却也是社会科学里最具人文气息的社会科学,它是理性的,不是无情的,它是冷静的,不是冷酷的。
法学是人性之学。法学是最尊重人性的,它以规则的形式,赋予并保障人的自由,确定群己界限,规范公权力,保护私权利。它的一切规则和制度设计,都是以符合人性为前提,以实现人的充分发展为依归,也即“以人为本”。
法学是经世之学。法学讨论的是用规则治理社会和国家,其所培养的人才,不单单是会裁判断案的,还是能够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各个不同行业发挥重要作用,满足国家法治发展需求的经世之才。相对于现代历史上的军人治国、科技人才治国,法律人治国更加可行。
截至2024年8月,全国共有本科院校1308所,其中,设置法学专业的有632所,设有法学院的约有265所。法学虽然不是全国院校中设置最多的专业,但可能是学习人数最多的专业。如此多的人学习法学,绝非全部都是为了考公考编,很多人是怀有梦想的,而法学寄寓了那璀璨的梦想。第一,法学是科学。任何专业要在大学讲授,必须要是科学,而非技术,单纯的技术不配在大学设置专业,于职业技术学院讲授即可。而要成为科学,必须得同时具有理念、知识和技术,而不能单单仅是技术。法学是一门科学,有其自身的理念、知识和技术:它以自由、公平、正义、秩序为基本原则,以保护权利和限制权力为基本目标,以宪法、民法、刑法、国际法为基本内容,致力于实现法治这一良善的人间秩序;法学有其自身的知识及知识体系,什么意思自治、物权行为无因性、表见代理、法律保留、想象竞合犯……,不要说外行,即使是法科学生,也不一定能得个中三昧;法学有其技术,举凡案件证据搜集、适用条文寻找、法庭辩论技巧、法律文书撰写等,都是不同于其他专业所特有的实践经验。此外,大凡一门成熟的职业,都有职业共同体的存在,法学即是如此。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构成了法律职业共同体,他们享有同样的理念,言说同样的话语,遵循同样的逻辑,致力于同样的目标。因此,法学有其“专业壁垒”,这个专业壁垒不单单是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个形式化的法律职业准入机制,更主要指的是法学有自己的知识体系,且极为专业化,非经长期科班学习和熏陶渐染而不能系统掌握。如科克法官所说,法律是一门艺术,裁判案件并不按照自然理性(natural reason),而是依靠技艺理性(the artificial reason),这种技艺理性需要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那种认为读一读法条就能判案的认知是非常片面的,“赤脚律师”和“复转军人进法院”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第二,法学是历史悠久的专业。如同绝大多数大学里的专业一样,法学也是西方舶来品,但与绝大多数近一两百年才出现的专业不同,法学与神学、医学并称为最为古老的专业之一。法治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城邦时代,随伯利克利的演说词载入史册,及至罗马时代,已经形成完善的法治机制和法学家集团,法律也成为争相研习的对象。其后,虽经中世纪神学笼罩的黑暗,罗马法失落隐没,但在十二世纪凤凰涅槃,复兴于西欧的大地上,博洛尼亚大学成为教授罗马法的中心,后经注释法学、评论法学、人文主义法学的发展,和历史法学的创造性转换,终至孕育出潘德克顿这一体系化的现代法学形态,奠定欧陆法学的基础。在英伦一域,英吉利海峡阻挡了罗马法复兴的浪潮,结合自家经验,发展出经验主义的普通法一脉,借助律师会馆培育职业化的法律人才,与西欧大陆双雄并立,展示了法系和法学的多元纷呈状况。在我国,秦国奉行法家之治,一断于法,既而一统天下,但因过于苛刻,二世而斩,汉朝在短暂的黄老政策过渡后,实行儒家化的法律之治,后经魏晋南北朝的孕育,至隋唐破茧成蝶,中华法系基本底定,解释制定法的律学亦蔚然大观。清末之际,囿于时势,改弦更张,继受西方法律与法治,然建设新中华法系之呼声不绝于耳。凤凰涅槃,返本开新,旧邦新命,旧瓶新酒,法律文化变动的最终结晶品,一定是继受基础上兼具本国特色的新法系与新法学。第三,法学处理的是天底下第一等的大事。人类是群居动物,有人必有社会,如何实现统治,如何建立有效的社会秩序,是天底下的第一等大事。舍此秩序,一切无从谈起。于是,人类组建起国家这一政治共同体,法律在其中占据重要位置,因为法律编织了国家,是构成国家这座大厦的钢筋水泥。法学所思考的,就是如何通过立法和执法,将建构起的秩序规范为良善秩序,保障共同体及每个成员的自由、秩序、正义和公平。一部法典的制定、几个法律文字的更动、法律解释的出台,都关乎亿万生灵的生活,像法学这种牵涉所有人福祉的专业,少之又少。第四,法学是永不过时的专业。在人类历史上,先后出现过礼治、神治、人治等诸多不同的治理形态,但都已不再能适应现代国家的治理。法治是经过近几百年摸索实验被证明是现代国家治理的最优选择,也是我们国家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正确选择,它可能不是最好的,具有机械、滞后等不少缺点,但却是目前的唯一选择。可以说,只要文明向前发展,只要要在现代化道路上往前行走,就需要法治的保驾护航。因此,法学是永不过时的专业,它不像有的专业,仅是一时之需,只要有现代国家,就会有法学,只要有人类社会,就需要法学。第五,法律职业有职业荣光。法律职业与其他很多私性的职业不同,其国家属性极强,立法、司法与执法时代表着国家。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当审判制服、检察制服一穿,法袍、律师袍一披,法徽、检徽一戴,其使命感油然而生,无限敬畏自然生发,所奋斗的不单单是自己的薪水,还在为公平正义的维护、社会的治理、共和国的发展,乃至于人类自由与权利的实现在拼搏,这种职业荣光,不是其他一般职业所能赋予的。任何钟爱自己专业的人都会觉得自己的专业是最好的专业。小学语文课学法国作家都德的《最后一课》,韩麦尔先生在课堂上说法语是世界上最美的语言,懂事后才知道那更多的是饱含情感的言论,更多的是对自家东西的钟爱。当我们说法学是天底下第一等的专业时,大概也是如此吧。我们研习法学,以这一兼具自由、荣光与梦想的法律为职业、为志业,无疑是人生之至幸!这一道理,是那些不懂法学使命的外行和学了法学仅把其当做谋生和勾兑工具的假外行们所永远也不能明白的。
作者 | 刘猛,北京林业大学法学系副教授
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