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国家发改委:不得在项目建设、招标投标等方面设置不合理条件!破除限制、排斥竞争行为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4-05-14 14:54:48
2022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印发实施,我国将从基础制度建设、市场设施建设等方面打造全国统一的大市场。
2023年7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并且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权威答问。提出: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款项。
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2024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征集影响营商环境建设问题线索的公告》。提出:
不得以注册地、所有制排斥、限制企业参与招投标、政府采购。
直接派员督查典型,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依法依规加大对责任人的问责处罚力度。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款项。
将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编者注: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为了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1年12月30日,工信部印发《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2019年正式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
编者注:
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或者设立分公司。
不得要求外地企业设立分(子)公司,不得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
完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办法,畅通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渠道,完善以市场评价为导向的职称评审标准。推进民营经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优化职业发展环境。
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发布统一监管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开展联动执法。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执法方式,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民营资本参与新型城镇化、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领域建设。
本文转自“仲裁视界”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