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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发票与税金纠纷的52条裁判规则(一)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4-02-27 08:11:00

01、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交付发票为由抗辩工程价款履行义务?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一种双务合同,依据其合同的性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也就是说,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就是一方完成合同项下的建设工程,另一方依约支付工程价款。而交付发票的义务显然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义务与交付发票义务不具有对等关系,不能适用先履行抗辩权。因此,发包人以承包人未交付发票作为拒付工程价款抗辩事由的,不予支持。但讼争合同明确约定承包人未交付发票,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除外。

【观点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2022年)》

02、支付工程款义务和开具发票义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不具有对等关系。发包人以承包人违反约定未开具发票为抗辩理由拒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明确承包人具有向发包人开具发票的义务。发包人提起反诉请求主张承包人开具发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观点来源】: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试行)》(冀高法〔2023〕30号)(2023年5月10日审判委员会总第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

03、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先开具发票、发包人后付款。承包人在未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发包人是否有权拒付工程款?    

答:合同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发包人可以据此主张先履行抗辩,不承担开具发票前的因未支付工程款而产生的违约责任。但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是主要合同义务,在诉讼阶段再以此为由抗辩不支付工程款缺乏正当性。在案件审理中,应向发包人释明提出由承包人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一并处理。若经释明,发包人仍不请求承包人开具发票而坚持抗辩不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观点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22)》

04、发包方以承包方未开具发票拒绝支付工程款应如何处理?

答: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要求承包人开具发票为由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观点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湘高法【2022】102号)

05、当事人之间就一方自主申请开具发票与另一方取得发票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开具发票、交付竣工资料等均属合同约定内容,属于民事合同义务范围。“开具发票”从文义解释看虽是由税务机关开具和履行,但合同文本中所约定的“开具发票”含义并非是指由税务机关开具发票,而是指在给付工程款时需由承包方向发包人给付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该给付义务属承包方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有义务开具发票的当事人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自主作出向其他民事主体开具发票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对于接受发票的一方当事人来说,是否可以取得发票将影响其民事权益,因此当事人之间就一方自主申请开具发票与另一方取得发票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再166号

06、在内部承包协议明确约定代扣代缴所得税的情况下,法院要求施工企业对实际发生税费承担举证责任,如无法举证的则承担不利后果。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所得税问题。贵州建工主张按照《施工管理责任书》的约定,其有权要求按照结算价的2.5%代扣代缴所得税。经本院审查,《施工管理责任书》关于所得税约定,“本工程所得税由公司按结算价的2.5%代扣代缴”。贵州建工虽然主张按照该约定应扣减所得税,但本条约定蒲然辉、何国林承担所得税费,但最终应该以实际发生为准。现在贵州建工并未举示其已经实际缴纳因案涉工程施工有关所得税的金额,原审法院未予扣除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再28号

07、税金的承担主体与纳税主体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二者不冲突,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解除协议》约定,江林房地产公司应返还给中核第二二公司的各项费用产生的税金由江林房地产公司承担。该约定是双方对税金实际承担者的约定,而非对税收行政法律关系中纳税主体的变更。我国现行法律未禁止当事人通过合同确定税金的实际承担者。江林房地产公司依据《解除协议》向中核第二二公司支付各项费用产生的税金相应金额的款项,与中核第二二公司向税收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税金,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并不冲突。因此,江林房地产公司认为双方对税金的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终187号

08、发包人不能以未开具发票拒付工程款,但承包人未按约定开具发票的,构成违约。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丰泉公司与二建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并未约定丰泉公司支付工程款需以二建公司开具发票作为付款前提,丰泉公司不得以二建公司未开具发票而拒绝付款,故其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及交易习惯履行付款义务。对于二建公司未开具发票的行为,丰泉公司可及时向二建公司主张出具,但不能构成其不予付款的抗辩理由。因此,丰泉公司未按双方约定履行其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1306号

09、免除收款方开具发票义务的合同条款,属于“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依法认定无效——四川京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简阳三岔湖旅游快速通道投资有限公司等及成都星展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要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案例文号:(2013)民二终字第54号。

10、仅以发票、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已履行付款义务,证据并不充分——刘吉梅、管晓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通过,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5条第1款“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2093号

11、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裁判要旨】:

合同约定付款时收款方需提供发票,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付款方据此约定请求收款方开具发票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1337号

12、三亚市天涯海角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海南万联通电子磁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裁判要旨】:

合同未约定付款方付款前收款方需提供发票的情形下,付款方以收款方未开具发票主张其逾期付款的先履行抗辩权,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2588号

13、除非合同明确约定收款方未开具发票付款方有权拒绝付款,否则付款方不能以收款方未开具发票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或者同时履行抗辩权——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通汇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裁判要旨】:

最高法院民一庭:在一方违反约定没有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另一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即支付工程价款。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一方不及时开具发票,另一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这种情况就意味着双方将开具发票视为与支付工程价款同等的义务。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申1675号

14、辽宁万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裁判要旨】:

合同约定“先开发票后付款”的,开具发票是收款方先履行义务,付款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即付款方有权以收款方未按约定开具发票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2634号

15、北京金日酷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都今日酷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裁判要旨】:

案涉合同中付款义务系主给付义务,开具发票义务属从给付义务,付款义务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发票开具义务不具有与付款义务相匹配的对待给付地位,故付款方依据合同关于“迟延开发票付款可相应顺延”中的从给付义务约定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不能成立。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4859号

16、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通汇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裁判要旨】:

付款方以存在“先开发票后付款”的交易习惯作为未开发票付款条件不成就的理由,而收款方有相反证据能够推翻的,付款方的理由不成立。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申1675号

17、攀枝花市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金元等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

【裁判要旨】:

收款方指定案外人为收款人的,付款方在实际付款时可要求实际收款人开具发票;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时,应向实际购买方开具发票。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5860号

18、平果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江苏奥达公司作为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向付款方平果恒泰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双方在合同中亦作此约定。但是,双方并未约定平果恒泰公司在江苏奥达公司未提供发票时可以代扣税款,江苏奥达公司系缴纳税款的主体,平果恒泰公司在本案中请求直接扣留相应税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5686号

19、唐山国华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

国华公司认为岩土公司未向其开具工程款发票,构成国华公司的履行抗辩。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并未将开具发票作为岩土公司的先履行义务。双方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岩土公司已经全部履行了该合同项下的主要施工义务,国华公司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约支付工程款,其将开具发票作为先履行抗辩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4865号

20、新疆晨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关于晨迪房产要求广宇建设提供发票的问题。晨迪房产认为广宇建设应当向其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发票和劳保统筹发票,但实际未予提供,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二审对此未予认定,有失公平。晨迪房产在一审反诉时,仅要求广宇建设支付超付的工程款、违约金并办理竣工验收事宜,并未要求广宇建设提供相应发票。晨迪房产在二审中提出该要求,二审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不予支持,并无不妥。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4497号

21、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都匀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旅投公司申请再审认为因华凯公司、中诚公司拖欠已付工程款3900余万元发票而有权拒绝继续支付工程款。本院认为,旅投公司不能以华凯公司、中诚公司未履行开具发票的附随义务为由对抗其应当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主合同义务。旅投公司关于华凯公司、中诚公司未开具发票而主张免除逾期付款责任的申请再审事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2714号

22、天津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大同市浩海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关于华融通地产公司应否负担款项支付义务。从涉案2018年4月25日通知内容看,该份通知内容仅为“开发主体调整为华融通房地产公司,案名调整为218金茂国际,贵公司开具发票需调整,具体如下……”,并无华融通公司承担浩海地产公司对东南钢结构公司工程欠款的相关表述,原审对东南钢结构公司要求华融通房地产公司承担款项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亦不缺乏依据。东南钢结构公司该部分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3224号

23、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裁判要旨】:

本案中,双方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提供发票并非是指由税务机关提供发票,而是指在给付工程款时需由承包方向发包人给付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当事人之间就一方自主申请开具发票与另一方取得发票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原判决认定开具发票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1337号

24、“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当开具发票”,该约定能否得出如果乙方不开具发票,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的结论?——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华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华地公司提出的第1项异议,苏兴公司与华地公司签订的1-9号楼《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当开具发票。苏兴公司与华地公司签订的《华地永发栖岸会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2条约定“工程款(进度款)前承包人提供真实有效的发票。”上述合同约定了苏兴公司在华地公司付款前有开具发票的义务,但是并不能得出如果苏兴公司不开具发票,华地公司有权拒绝付款的结论。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终381号

25、约定发包人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提供发票,该约定是否有效?——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自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付款义务与交付发票义务不是对待给付,自立公司不得以铜冠公司未交付发票为由拒绝履行其付款义务,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6条约定,铜冠公司在收取每期工程款时应开具相应额度的正式发票;自立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款前,铜冠公司必须开具同等数额的正规税务发票,否则自立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自立公司累计已支付进度款3000余万元,但铜冠公司仅交付1000万元的发票,违反合同约定;且自立公司在支付结算款前,铜冠公司应先交付发票。在此情形下,自立公司拒绝支付工程款不构成违约。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210号


END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仲裁视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