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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发票与税金纠纷的52条裁判规则(二)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4-02-27 09:04:29

26、开具发票属于合同附随义务和法定义务,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程家贵作为实际施工人已经与韩山镇政府结算并取得案涉工程款,故程家贵的施工成本中应包含其应当缴纳的税费,出具工程款发票既属于程家贵应当承担的附随义务,也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韩山镇政府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要求程家贵出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双方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纠纷,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并无不当。

案例来源:(2020)苏民申2368号

27、承包人未提供发票,发包人可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相应税费

【裁判要旨】:

关于工程款发票的问题。一审判决中要求中鑫公司“在明月山公司给付剩余工程款(不含利息)后的15天之内开具建设项目所在地税务局同等金额(扣减2999.06万元之后)的发票与明月山公司”,虽然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明月山公司收到发票后10内付款,但为了双方履行义务的便利,中鑫公司应在明月山公司支付工程款时提供全部工程款未交付发票部分款项的发票(20万元文明工地保证金除外),如果中鑫公司未提供发票,明月山公司可在支付欠款时扣除相应税费。

案例文号:(2017)赣民终147号    

28、开具增值税发票不仅是承包人的合同义务也是法定义务

【裁判要旨】:

本案双方签订的8.18合同约定,博灏鄱阳分公司每次付款前,中南公司应根据国家和工程所在地规定,先向博灏鄱阳分公司开具相应数额的税制发票,否则博灏鄱阳分公司不承担由此造成的延期付款责任;本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中南公司应向博灏鄱阳分公司开具本工程结算总价的100%税制发票。可见,开具工程款金额的税制发票是中南公司的合同义务。且中南公司根据法律规定也有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义务,故中南公司在收取工程款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博灏公司、博灏鄱阳分公司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一审法院对博灏公司、博灏鄱阳分公司的该请求不予支持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纠正。

案例文号:(2018)赣民终747号

29、承包人未开具发票,发包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西宁世纪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开具工程款发票系中铁建工集团履行本案合同的附随义务,与世纪佳和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主要义务相比,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而且开具工程款发票亦非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世纪佳和公司以中铁建工集团未及时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158号

30、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开具工程款发票系中铁建工集团履行本案合同的附随义务,与世纪佳和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主要义务相比,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而且开具工程款发票亦非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世纪佳和公司以中铁建工集团未及时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158号

31、承包方垫付材料款,发包方可否以承包方不能提供购货发票为由不予清偿?——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包头市方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包钢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拖欠建筑安装工程款纠纷案

【裁判要旨】: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垫付了部分施工材料的货款,双方结算时,发包方也对此予以认可,双方即产生债务关系,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清偿其在施工过程中所垫付的部分施工材料的货款。发包方认为承包方不能提供购货发票所以不应主张权利,该理由有违诚信原则,因为发包方已经在订立结算协议时对承包方垫付货款这一事实予以了认可。如果其否认经双方共同实施并最终确认的事实,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由此可见,发包方对此负有举证的义务,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2、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开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的处断

【裁判要旨】: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支付工程款项是合同的主义务,开具发票是附随义务,二者不是对等义务。但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开具发票与支付工程款存在着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约定从约定,发包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7条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付后期工程款。

33、海外建设集团与矿山机械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支付工程款为合同的主义务,而开具发票则为合同的从义务,矿山机械公司不能以海外建设集团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履行支付工程款的合同义务,且在法院第一次庭审中,矿山机械公司确认海外建设集团已经向其开具了已付工程款的发票。因此对于矿山机械公司该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34、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合同相对方未开具工程款发票问题不能成为拖欠工程款、不承担逾期利息的合理理由——霍尔果斯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关于二审判决远大公司承担工程款利息,是否正确的问题。飞龙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涉案工程已于2015年5月8日交付使用,二审判决据此认定工程款的发票问题不能成为远大公司拖欠工程款、不承担逾期利息的合理理由,对飞龙公司主张的利息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故远大公司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2772号

35、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在收到工程款后七日内开具发票,但承包人所开具的发票因邮寄地址有误未能送达发包人,该发票作废。现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开具发票,承包人主张已开具发票的抗辩理由是否应予支持?

裁判观点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承包人寄送地址错误导致发包人未能收到发票,其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应再次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开具发票。

36、发包人不能以承包人未开具收款发票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事由——安徽信德化纤有限公司与浙江胜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胜阳公司虽未全部履行开具670万元发票的约定,但双方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胜阳公司已将所施工完成的工程交付给信德公司,信德公司应履行给付工程款的合同义务,信德公司可以要求胜阳公司继续出具尚欠的部分建筑业发票。鉴于开具发票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义务,本着促进合同履行、减少当事人诉累的原则,一、二审判决信德公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无明显不当。    

案例文号:(2016)最高法民申1494号

37、当事人一方要求义务人依据合同约定开具发票属于影响其民事权益的事项,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审理——青海临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关于开具发票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规定,收取工程款后开具工程款发票是承包方税法上的义务,承包人应当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向发包人开具发票。本案中,开具发票、交付竣工资料等均属合同约定内容,属于民事合同义务范围。“开具发票”从文义解释看虽是由税务机关开具和履行,但合同文本中所约定的“开具发票”含义并非是指由税务机关开具发票,而是指在给付工程款时需由承包方向发包人给付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该给付义务属承包方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有义务开具发票的当事人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自主作出向其他民事主体开具发票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对于接受发票的一方当事人来说,是否可以取得发票将影响其民事权益,因此当事人之间就一方自主申请开具发票与另一方取得发票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原判决以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理范围未予支持临峰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确有不当,予以纠正。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再166号

38、凤城市联诚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凤城市正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开具发票是相关当事人在合同项下的附随义务,在当事人并未将其特别约定为合同主要义务的情况下,交付发票与支付工程款这一主给付义务之间不构成对待给付关系,联诚公司以天意公司未提供发票为由拒绝给付工程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1913号

39、焉耆县苏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赵新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裁判要旨】:

根据《补充协议(一)》约定,苏海公司在收到工程款之后,向中润公司开具相应的工程款发票,但其在诉讼时仍未足额开具,构成违约;同时苏海公司未按约定进行竣工验收,亦构成违约,原判决根据苏海公司的违约情形及逾期验收的天数,结合双方的相关约定,最终确认苏海公司应支付违约金74万元,事实及合同依据充分,并无不妥。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1781号

40、发包人不能以承包人未履行开具发票义务作为不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宁夏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开具发票是宏成公司的附随义务,支付工程款是瑞泰公司的主要义务,瑞泰公司以宏成公司未履行开具发票义务作为不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1310号

41、无合同约定下,交付发票与支付工程款不构成对待给付关系——丹东天意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凤城市联诚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凤城市正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开具发票是相关当事人在合同项下的附随义务,在当事人并未将其特别约定为合同主要义务的情况下,交付发票与支付工程款这一主给付义务之间不构成对待给付关系,联诚公司以天意公司未提供发票为由拒绝给付工程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1913号

42、鄢陵新绿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洛阳花海年华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提供税票相对于工程款应为从业务,与工程款给付不具有对等性,不得以未开具工程款发票为由拒绝付款。鉴于在决算协议书中承诺提供税票,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判决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提供税票。

案例文号:(2021)豫03民终2070号

43、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一种双务合同,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支付工程款义务与开具发票义务系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不具有对等关系,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全额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文号:(2021)豫03民终1852号

44、合同约定付款前承包人应依据合同的约定提供发票给发包人,否则付款期限相应顺延的,承包人未及时开具发票可以作为发包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

【裁判要旨】:

依据双务合同的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后者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一方以另一方未及时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但是,本案中,案涉施工合同第7.7条约定:“在支付合同款项前,承包人应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发票给发包人,以便发包人据以付款(若未提供发票,发包人有权暂不支付相关款项,付款期限相应顺延)。”上述约定应当视为双方将开具发票提升为与支付工程价款同等的义务。在中核二三公司未提供发票之前,腾龙化学公司有权暂不支付工程款。

案例文号:(2020)闽民终361号

45、未开具发票不能作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裁判要旨】:

原审已查明,在案涉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兴华公司作为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施工的主要义务,现代城公司作为发包人亦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主要义务,向兴华公司支付工程款。开具发票为兴华公司的附随义务,现代城公司不能以兴华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6050号

46、发包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已代扣代缴税金的情况下,不能在欠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税金。

【裁判要旨】:

税金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应当在工程款计取中一并支付,依法由承包人负责缴纳。隆森公司主张代缴税金3623592.71元应予扣除,但未提供已代为缴纳税金的缴费凭证。故原审对隆森公司关于扣除代缴税金的主张不予支持适用法律亦无不当。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3730号

47、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省绒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根据原判决查明的事实,双方均认可整体工程未完工,也未进行结算,且双方对已付工程款存在争议,原判决未支持青海越州公司要求浙江海纳公司完成工程验收手续、交付全部施工材料及开具发票的主张,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4013号

48、甘肃三联巨能环保热源科技有限公司、兰州兰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对工程进行施工并按时交付工程;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时支付工程款。本案中,双方虽对开具发票进行了约定(提供竣工资料的时间未作明确约定),但相较于主要合同义务,开具发票、提供竣工资料仅为附随义务,三联公司以开具发票、提供竣工资料的附随义务对抗支付工程款的主要义务,有失公平。况且,三联公司在反诉请求中并未要求兰石公司开具发票、提供竣工资料,本案不宜对此直接进行判决。故对于三联公司认为因兰石公司未开具发票、提供竣工资料,其不应支付工程款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4526号

49、西藏中瑞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聚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合同仅约定开票义务而未约定开票、付款先后顺序,付款方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341号

50、河南省臻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康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开具发票,对方在收到后未提出异议且对发票进行认证,后期支付了部分款项,可以认定双方双方结算数额为发票数额。

案例文号:(2021)豫03民终1756号

51、发包人主张承包人移交竣工资料并开具发票的,应予支持,但需明确竣工资料的具体内容——阳泉金联置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华蓥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关于移交竣工资料及开具发票问题。案涉合同为双务合同,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提供竣工资料问题关系到工程竣工验收及办理相关手续问题,故华蓥一建应按照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予以配合,但基于金联置业并未明确其所需要材料的具体内容,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认定并无不妥。

关于开具发票的问题。收取工程款开具发票是承包方税法上的义务,无论在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要求承包方收到工程款后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是发包方的合同权利。华蓥一建作为收款方,负有向金联置业开具发票的法定义务,故金联置业要求华蓥一建收取工程款后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的请求应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0)晋民终769号。

52、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未按要求提供发票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应由发包人就承包人拒绝提供发票承担举证责任。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格诺投资公司虽然主张中国华西公司、华西安装公司未按约定提交符合要求的发票,付款条件不具备,但格诺投资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中国华西公司、华西安装公司拒绝提供发票或者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要求,更未经中国华西公司、华西安装公司认可。综上,格诺投资公司关于付款条件不具备的主张均不成立,格诺投资公司应按照约定向中国华西公司、华西安装公司支付工程款。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终385号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仲裁视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