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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文件

关于印发《武汉建筑业协会法律服务专家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3-12-29 14:24:18



武汉建筑业协会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

 

 


关于印发《武汉建筑业协会法律服务专家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武汉建筑业协会法律服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附件:《武汉建筑业协会法律服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建筑业协会

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

 

 



武汉建筑业协会法律服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协会的行业优势、组织优势和专业优势,公平、公正、科学地为武汉地区建筑行业及会员单位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工作,武汉建筑业协会决定组建武汉建筑业协会法律服务专家委员会,建立法律服务专家库。为了便于工作开展,规范管理,特制订《武汉建筑业协会法律服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建筑业协会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法律服务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法律服务专家的主要任务是参与国家、地方各相关部门法律、规章热点问题探讨和完成相关课题,行业疑难案件及问题研讨,参与行业高端论坛、讲座或培训,专家证人出庭论证,对协会签约法律服务机构及有关事项进行评价和评审,提供专业咨询及其他公益和有偿服务,为依法治国、社会生态文明进步、行业规范管理等建言献策,还可参加诉前调解等工作。

第四条 法律服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

(二)身体健康,年龄35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国家及省部级权威专家,年龄不受限制)。

(三)熟悉建筑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行业惯例及建筑业企业和项目管理、工程管理理论,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谋私利、廉洁自律、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责任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无不良记录

(五)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文字写作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五条 法律服务专家应具备下列两项以上专业条件:

(一)在企业法律实务工作或相关领域工作满15年以上;或具有中级职称,在企业法律实务工作或相关领域工作满10年以上;或具有高级职称满3年,一直从事建筑领域法律实务或理论研究工作。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且具有高级职称满3年以上,或具有中级职称满10年以上;或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管理或企业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三)从事审判工作满10年以上(含3年专门负责审理建设工程领域案件);或从事仲裁工作满10年以上(含3年专门负责审理建设工程领域案件);或执业律师从业满15年以上(含专∕兼职律师在不同单位从事法律实务工作)。

(四)在省部级期刊发表相关论文5篇以上;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相关论文3篇以上(以上必为第一作者);或出版20万字以上相关专著1-2部;或编著出版25万字以上相关专业书籍3部以上(以上可为第二作者);或体现自身专业水平的省部级以上成果奖1-2项(有效排名)。

(五)持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或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及其他相关职业资格者;或在中等以上城市法律服务机构担任相关职务者。

(六)专∕兼职律师兼任仲裁员,且在副省级以上城市仲裁机构从事建筑与房地产领域仲裁工作满6年;或在省市级以上法律服务机构担任相关职务。

第六条 法律服务专家产生程序:

(一)个人申请、协会邀请。

(二)协会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邀请行业权威人士、专家及相关资深人士成立评审小组进行评选,评选意见报武汉建筑业协会批准,并在协会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后正式发布。

(三)武汉建筑业协会颁发法律服务专家聘书,并建立专家档案。

第七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实,从法律服务专家库中除名,并不得再次申报:

(一)弄虚作假,伪造申报资料的;

(二)严重过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违背职业道德,在从事专家活动过程中有失公平的;

(四)泄露工作秘密或其他不准公开的工作内容的;

(五)长期无故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的;

因工作调动、身体健康等原因,本人可提出退出专家库。

第八条 法律服务专家每届聘期四年。经考核,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 法律服务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本办法由武汉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印发《武汉建筑业协会法律服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