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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建筑业协会理事会制度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8-04-11 15:25:35
武汉建筑业协会
武汉建筑业协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理事会规范管理和有效运行,切实履行好法律法规及《章程》赋予的理事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登记管理机关相关政策及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武汉建筑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30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理事会成员人数出现空缺,低于本届理事初始总数1/3时,须按照程序进行补选。经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理事、常务理事不在本组织领取薪酬。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当书面通知本组织,报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单位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三条 理事会坚持党的领导,在各项工作中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本组织依法依规依据章程规定开展业务活动、实现宗旨使命。本组织理事会支持加强党的建设、开展党的工作,接受党组织监督。
理事会实施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变动、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充分听取党组织意见,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第四条 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被选举为本组织负责人的权利,对议决事项提出质疑或反对意见的权利;
(二)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三)查阅理事会记录和本组织财务会计报告,提出质询并要求作出说明和限期改正;
(四)调阅本组织档案、文件或约见本组织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查询或调查本组织的专项工作;
(五)联合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
(六)理事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章程,遵从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组织及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组织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组织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组织利益的活动;
(二)为本组织协调、链接资源,帮助筹集公益资金、申报公益项目、加强队伍建设,促进本组织及理事会健康有序发展;
(三)仔细审读本组织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重大业务活动计划,积极为本组织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保守本组织秘密,未经理事会许可,不向外发表事关本组织核心利益的信息,维护本组织社会形象。不与本组织发生违规关联交易或履行关联交易公开义务。
第六条 本组织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决定名誉职务人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领导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五)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六)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七)决定本组织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本组织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组织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会长、副会长或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为本组织法定代表人,本组织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组织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会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遵守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三)组织研究本组织的发展目标、方针和发展战略;
(四)按照权限和程序决策,做到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五)自觉接受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六)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报理事会审批;
(四)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临时会议建议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通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十三条 理事会以理事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表决并形成决议。涉及人事、章程修改、终止等重要事项的议题,应采用票决制。但就与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十四条 本组织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组织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组织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理事会议的届次;
(二)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
(三)出席理事名单;
(四)会议议程;
(五)理事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六条 本组织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本组织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除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等以外的可由常务理事会承担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决同意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组织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可以提议罢免本组织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和常务理事会成员。罢免提议应当书面提出罢免理由,提交理事会表决,须有全体理事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罢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或行业相关部门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本组织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提议下,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提起罢免动议。罢免动议如无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实名投票反对,则视为通过。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对理事会罢免动议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本组织章程执行。
武汉建筑业协会
2018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