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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费用负担与退还相关问题的探析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3-08-23 10:35:27

前言


       近年来,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企业规模的扩大,诉讼案件的数量和诉讼标的的规模均呈现出增长趋势,所涉及的诉讼费用的数额也随之扩大。诉讼费用的负担和退还成为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对判决和调解情况下的诉讼费用负担和退还分别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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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以判决结案的情况下,胜诉方和败诉方的诉讼费用如何负担和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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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探析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只在第二十九条规定了“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并未具体规定退还或支付对象。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中做了相关规定,即:“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207条也有相似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地方上,在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法院预收诉讼费用退还问题的复函(苏价费函[2010129]号)中同样提到,原告未自愿承担或者不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胜诉的原告。

综上,对于预缴的诉讼费用的负担和退还问题,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在原告胜诉情况下,一般情况下由法院退还给原告不应负担的部分,再向被告收取相应部分的诉讼费用,但在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被告可直接向原告支付相关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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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 对于法院直接退还原告不应负担部分诉讼费用的情形:

(2023)粤0811民初452号,A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陈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对于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法院判决,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A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已预交1150元),由原告A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1058元,被告陈某负担92元。被告陈某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2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 对于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诉讼费用的情形:

(2022)粤1882民初2682号,黄某、祝某承揽合同纠纷,因原告已同意其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在执行时一并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无须本院进行退还。因此对于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法院判决,本案受理费232.08元,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116.04元,财产保全费200元,合计316.04元,均由被告祝某负担。原告黄某已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316.04元,此款在执行时由被告祝某一并支付给原告黄某,本院无须向原告黄某进行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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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中以调解结案的案件,诉讼费用如何负担与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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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探析

对于调解结案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即调解结案的诉讼费可以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直接依职权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一条也规定:“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并将决定记入调解书。”即法院可以决定调解费的分担,但是向法院支付还是直接向原告支付并没有具体规定。

对此,笔者认为,调解结案的诉讼费用也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一种,在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的情况下也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中有关诉讼费用的规定。即调解结案的,一般情况下,由法院退还给原告预缴但不应负担的部分,再向被告收取相应部分的诉讼费用,但在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被告也可直接向原告支付相关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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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 民事调解中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直接向原告支付情形:

在(2020)粤0104民初40138号案件中,原告B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建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中建某公司承担案件收费14255元。法院出具调解书明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55元,由被告中建某公司负担,中建某公司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支付给B混凝土有限公司。


  • 民事调解中原告预缴的诉讼费用由法院退还的情形:

在(2020)吉0291民初459号案件中,法院依据案件双方达成的调解书,向本案的被告C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诉讼费执行,被告缴纳了案件受理费1167元。该案例可以说明,在调解书中,可以约定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若被告不履行的情况下,由法院申请执行,而原告预缴的诉讼费用则由法院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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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综上所述,在诉讼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诉讼费用负担和退回方式,减轻回款压力,实现诉讼费用的提前收回:

1.在起诉案件中,若被告的资信状况不佳,可选择直接由法院退回我司预缴的不应由我司负担的诉讼费用;若被告资信状况良好,预计由被告迳付明显快于由法院退费的,可选择由被告迳付。

2.在被诉案件中,若最终需要我司承担诉讼费用,应尽量协商由我司向原告迳付,一方面可以避免法院的直接执行,另一方面可以灵活安排支付时间。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法治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