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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省条例》解读|5个要点,读懂新修订《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3-06-06 15:35:47




新《省条例》解读|5个要点,读懂新修订《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



《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实施好新修订《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是当前全省宗教工作的重要任务。《省条例》采取废旧立新的方式,对原《省条例》作了全面修订,修改幅度超过了90%。《省条例》体例结构与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保持一致,共九章65条,即总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财产、法律责任、附则,共9483字,较原条例增加了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2章,修改47条,新增16条,增加了284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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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这些变化背后体现了怎样的理念?


即日起,湖北民宗将陆续解读新修订的《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欢迎关注。



新修订《省条例》的精神实质

《省条例》是一部全新条例。理解好《省条例》,要牢牢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从抓好一个重要任务、坚持一种工作态度、构建一个重大关系、体现一项重要责任、把握一条根本途径等五个方面把握精神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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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好一个重要任务——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




《省条例》规定的重要原则、确立的管理制度,均强调各宗教要坚持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根据《省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应当从事宗教文化研究,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民族团结、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开展宗教思想建设;各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这些规定,有利于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走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正确道路。


坚持一种工作态度——以“导”的态度对待宗教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做好宗教工作,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通过“保护、管理、引导、服务”等多种方法,引导宗教界在政治上形成正向共识,在社会上能够发挥积极作用。




《省条例》明确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既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同时,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必须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针对宗教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省条例》增加了对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的规范管理规定;

——针对滥塑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佛道教商业化、校园传教、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等问题作出禁止性规定;

——规定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明确了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宗教事务管理中的职责;

——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支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公民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明确有关部门以及媒体应当加强宗教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程序,增设了行政备案管理。




这些规定,有利于最大限度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构建一个重大关系——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我国宗教关系主要包括党和政府与宗教、社会与宗教、国内不同宗教、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关系。




《省条例》从两个方面进行规定。


一是坚持政教分离原则,明确不得利用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


二是明确宗教界的自我管理职责。

——明确规定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在宗教方面对外关系上,规定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这些规定,有利于在处理宗教关系中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强化党的执政基础这个根本;有利于通过法律调节各方关系,明确规定社会成员的行为和利益边界,能够被全体社会成员普遍认同和遵守,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体现一项重要责任——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保护广大信教群众合法权益,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提高法治观念。




《省条例》从四个方面明确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的规定。

——明确合法权益受保护。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明确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职责。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作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应享受同其他社会组织同等的公共服务,包括在水、电、气、交通与通讯基础设施、邮电与气象服务等方面。

——细化基本保障规定。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增设了生活困难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向当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原则性规定。

——明确宗教财产权属。列举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文物、宗教用品、设施,接受的宗教性捐赠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等受法律保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依法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可以开展慈善募捐。




把握一条根本途径——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关系,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正确处理宗教领域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根本途径。




《省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这些规定都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统战、宗教工作部门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宗教工作,处理宗教问题要做到于法有据,杜绝以行政命令、个人意志替代法律法规,防止和纠正违规干涉宗教内部事务的现象,依法保护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要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提高法治意识,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增强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公民意识,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什么人,信仰什么宗教,只要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都要依法处理,是什么性质就按什么性质处理,不允许有法外之教、法外之地、法外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