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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建筑业信用企业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1-07-06 14:28:54
武汉建筑业协会文件
武建协〔2021〕32号
武汉建筑业信用企业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良好氛围,促进武汉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合会员单位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注册地在本地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武汉建筑业协会会员企业(含区分会)。外地在汉企业应以其在湖北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为单位申请企业信用评级。
第三条 信用评级结果是建筑市场相关企业进行行政许可、市场准入与稽查、资质管理、投标资格审查、工程担保与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重点扶持优势企业和行业表彰评优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 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两年一度,考核期为申请年度的前两年。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两年,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在有效期内出现不良信用等不符合相关信用等级条件的企业,则取消其已获得的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价。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遵循为企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和自愿、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武汉建筑业协会成立“武汉建筑行业信用企业评价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主任由本会会长担任,成员为本会会长办公会组成人员。下设信用评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和办公室,专家委员会主任由驻会副会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协会市场营销工作委员会秘书处。
第七条 指导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关方针政策,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我市建筑行业特点,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专项研究,不断完善市场各方主体的启用标准和评价办法。
(二)建立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信用自律维权平台,加强对信用征信监督。
(三)组织有关信用研讨,召开信用交流会,推动信用评价成果的应用,促进广大施工企业诚信经营。
(四)审定“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并颁发信用评级证书、匾牌。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信用评价工作中的现场考核和评审工作。
第九条 信用评价办公室主要负责起草“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信用评价标准等制度;组织、协调信用评价有关工作;负责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资料核查工作;受理申投诉、发布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第三章 计分标准说明
第十条 凡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须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企业对照《武汉建筑业信用企业评价计分标准》(详见附件)进行自查,然后由,然后由评价专家委员会进行核实,最后计取总分。
(一)评价基准分为700分。参评企业只要能提供符合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即可获得此分。
(二)关于加分项。申请参评企业的同一加分项,加分值不累计,取最高值;同一子项不同事项分值予以累计,但不得超过最高分值。扣分标准亦是如此。
加分需提供每一项的证明材料。
为了更好体现公平原则,专业公司和中小微会员企业加分政策适当予以放宽。
(三)关于扣分:仅关注证分的事项,主要指通过政府平台、信用中国、公共媒体、金融机构等各种能直接查询到的事项。
(四)信用等级共分为“AAA”、“AA”、“A”三档。
AAA级企业:总分850分以上,且位居武汉建筑业协会会员总数的前20%;
AA级企业:总分800分以上,且位居武汉建筑业协会会员总数的前30%;
A级企业:总分高于750分以上,且位居武汉建筑业协会会员总数50%以上。
第四章 评价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 近二年内未发生过较大以上(含较大)安全事故的会员企业方可申请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建筑业信用企业评级实行“标准统一、自行申报、专家考评、统一公示”的管理原则,接受政府指导和舆论监督。具体程序如下:
企业申报:申报企业直接向武汉建筑业协会提出申请,并对照《武汉建筑业信用企业评价计分标准》如实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初步审查:协会收到企业的申请书后,对申请信用评级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
专家评审:协会组织信用专家进行现场考核,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
审定公示:指导委员会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审定申报企业信用等级,提请政府相关部门会审。报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将信用评级结果在网上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7个工作日)后,无投诉者,向企业颁发信用等级证书和匾牌。
第十三条 企业对评价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申请重新复评,申请复评时,需向评级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武汉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武汉建筑业信用企业评价计分标准
武汉建筑业协会
2021年5月31日
武汉建筑业协会综合管理部 2021年5月31日印发
附件
武汉建筑业信用企业评价计分标准---加分细则(表1-1)
行为类别 | 序号 | 优良行为 | 计分标准 | 分值(分) |
市场经营 | 1 | 诚信履约 | 被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发文表彰,或获得“重合同守信用”等相关荣誉证书 | 20 |
2 | 入选全国知名开发企业(全国二十强、武汉十强)优秀供应商名录 | 10 | ||
3 | 获得业主或供应商表扬或感谢 | 5-10 | ||
4 | 回访用户,开展满意度调查,且好评率较高 | 10 | ||
5 | 诚信履约先进事迹,被媒体或社会组织宣传报道 | 10 | ||
6 | 金融资信 | 被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评为信用企业(包括获得AAA信用企业) | 10 | |
7 | 银行授信总额较上年增加 | 5 | ||
8 | 人力资源 | 保障员工工资,落实员工休假权,提高员工福利方面有新的举措 | 10 | |
9 | 被政府、工会评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 5 | ||
10 | 获评社保缴纳先进单位 | 5 | ||
施工现场管理 | 11 | 工程质量 | 获得鲁班奖、国优奖 | 20 |
12 | 获得省市级以上奖项 | 10 | ||
13 | 获得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价 | 5-20 | ||
14 | 承办现场会 | 承办国家级现场会 | 20 | |
15 | 承办省市级的现场会 | 10 |
武汉建筑业信用企业评价计分标准---加分细则(表1-2)
行为类别 | 序号 | 优良行为 | 计分标准 | 分值(分) |
施工现场管理 | 16 | 工地获奖 | 获评十大创新项目、十大魅力工地、十大智慧工地 | 10 |
17 | 获得优秀创新项目,优秀魅力工地、优秀智慧工地 | 5 | ||
18 | 文明工地 | 获得国家级安全文明工地 | 10 | |
19 | 获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 | 5 | ||
20 | 绿色施工 | 获得国家AAA 认证 | 20 | |
21 | 获省市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行业协会嘉奖 | 10 | ||
22 | 先进事迹被媒体报道或在有关会议上交流经验 | 10 | ||
23 | 优秀项目经理 | 国家级 | 10-20 | |
24 | 省市级 | 5-10 | ||
科技创新 | 25 | QC成果 | 获得国家级一等奖 | 10-20 |
26 | 获得国家级二级等、省市级一等奖 | 5-10 | ||
27 | 获得其他奖项 | 5 | ||
28 | 科技成果 发明专利 | 获国家级奖项 | 30 | |
29 | 获省部级奖项 | 20 | ||
30 | 获全国协会及市级协会奖项 | 10 | ||
31 | 信息化、BIM技术应用 | 获全国BIM技术应用一等奖及协会金银铜奖 | 10 | |
32 | 获协会优秀奖 | 5 | ||
33 | 入选中施企协信息化示范项目 | 5 |
武汉建筑业信用企业评价计分标准---加分细则(表1-3)
行为类别 | 序号 | 优良行为 | 计分标准 | 分值(分) |
科技创新 | 34 | 优秀总工程师 | 国家级 | 10 |
35 | 省市级 | 5 | ||
企业管理 | 36 | 质量管理 | 国家级先进 | 20 |
37 | 省市级先进 | 10 | ||
38 | 优秀企业 | 国家级 | 10 | |
39 | 省市级 | 5 | ||
40 | 入选最具成长性民营企业榜单 | 5 | ||
41 | 优秀企业家 | 国家级 | 10 | |
42 | 省市级 | 5 | ||
43 | 综合荣誉 | 凡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中组部先进基层党组织荣誉 | 40 | |
44 | 获得省市五一劳动奖状、先进基层党组织荣誉 | 30 | ||
45 | 参加行业内企业评级,取得较好成绩 | 10-20 | ||
46 | 体系认证 | 通过GB/T19001-2016/ISO9001:20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 | 10 | |
47 | 通过GB/T24001-2016/ISO14001:2015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 | 10 | ||
48 | 通过GB/T28001-2011.OHSAS18001:200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 | 10 |
武汉建筑业信用企业评价计分标准---加分细则(表1-4)
行为类别 | 序号 | 优良行为 | 计分标准 | 分值(分) |
社会责任 | 49 | 抢险救灾 | 获政府主管部门表彰 | 10 |
50 | 公益、慈善活动 | 获得国家民政部或全国社会组织表彰 | 10 | |
51 | 获得省市以上民政部门或社会组织表彰 | 5 | ||
52 | 因抢险救灾、公益慈善被主流媒体宣传报道 | 5-10 | ||
53 | 道德模范 | 获得中国好人称号 | 10 | |
54 | 获得湖北好人等 | 5 | ||
55 | 行业社会责任 | 积极支持协会工作,获得表彰证书 | 20 | |
56 | 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做出突出成绩 | 10 |
备注:1、标准加分项中没有列举的,申报单位(尤其是专业单位)可在自评表中加行,填报具体事项行号标57、58、59等,符合诚信要求的行为,将酌情考虑,一般国家级的加20分,省市加10分。如:检测公司获得CNAS资质的加20分。
2、对于抗疫标杆单位和先进单位也予以加分,加分方法同上。
3、凡是报告加分事项,经核实有弄虚作假,除了取消加分,还要给予同等分值的扣分处理;
4、信用评定宗旨:倡导依法合规、高标准高质量发展,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反对弄虚作假、违法操作,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武汉建筑业信用企业评从此计分标准---扣分细则(表1-1)
行为类别 | 序号 | 不 良 行 为 | 扣 分 标 准 |
资 质 | 1 | 不具备资质或违规越级承揽工程 | 10 |
2 | 在申报资质证书过程中弄虚做作假 | 20 | |
3 |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 10 | |
4 | 不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年检手续 | 5 | |
5 | 伪造、出借或违规转让资质证书 | 10 | |
6 | 未按规定持证上岗 | 5-10 | |
承 揽 业 务 | 7 |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 20 |
8 | 相互围标、串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 30 | |
9 | 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 20 | |
10 |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10 | |
履 行 合 同 | 11 |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 | 10 |
12 |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 10 | |
13 | 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分包商及材料商工程款,情节严重 | 10 | |
14 | 对分包单位管理不到位,造成事故 | 10 |
武汉建筑业信用企业评价计分标准---扣分细则(表1-2)
行为 类别 | 序号 | 不 良 行 为 | 扣 分 标 准 | |
工 程 质 量 | 15 |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10-30 | |
16 | 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 5-10 | ||
17 | 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 | 5-10 | ||
18 | 未按规定进行检测试验 | 10-20 | ||
19 | 伪造检测数据,提供虚假检测报告 | 10-20 | ||
20 |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 | 5-10 | ||
21 |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 5-10 | ||
22 | 没有按规定完成工程竣工备案 | 5-10 | ||
安 全 管 理
| 23 | 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 10-30 | |
24 |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 10-20 | ||
25 |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 5-20 | ||
26 | 因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或未在期限内整改,受到通报批评 | 5-10 | ||
28 | 冒用或者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 | 10-20 | ||
29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或逾期不办理延期 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 10 | ||
劳动者权益 | 30 | 违法拖欠劳务费、劳务工人工资或员工工资,情节严重 | 5-20 | |
31 | 企业与劳动者发生劳动合同纠纷,企业负主责 | 5 | ||
32 | 不按规定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情节严重 | 5-10 |
武汉建筑业信用企业评价计分标准---扣分细则(表1-3)
行为 类别 | 序号 | 不 良 行 为 | 扣 分 标 准 |
纳税 | 33 | 不照章纳税,或因偷税漏税被查处 | 10-20 |
银行 信贷 | 34 | 编造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 | 10 |
35 | 不履行借贷合同,逾期未还贷款 | 5-10 | |
绿 色 施 工 | 36 | 因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 | 10-20 |
37 | 因违规受到主管部门、社会组织通报批评 | 10 | |
38 | 违规行为被媒体曝光 | 5-10 | |
其他 | 39 | 串通涨价,扰乱市场秩序 | 20-30 |
40 | 被政府、社会组织、金融机构或上级依据规定取消相关荣誉 | 30 | |
41 | 发布虚假信息,情节严重 | 5-10 | |
42 | 企业主要负责人因企业经营或个人不诚信行为被司法机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 10-20 | |
43 | 被工商、税务、环保、海关、司法等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 30 | |
44 | 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10-20 | |
45 | 不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或拖欠会费 | 10 |
备注:1、凡主动报告澄清的按一半扣分,不主动报告被查出来,按规定扣分。凡主动报告,按标准扣分;被查出来的,按规定标准的150%扣分;
2、仅关注能取得证据的,通过政府、信用中国、媒体、金融机构等各种诚信网。涉及企业内部管理事项无法核查的无法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