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文件
关于开展2019-2020年度武汉建筑业信用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1-07-06 14:26:05
武汉建筑业协会文件
武建协〔2021〕33号
关于开展2019-2020年度武汉建筑业信用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有关施工企业、各区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加强建筑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提高企业诚信意识和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政策,决定开展2019-2020年度武汉建筑行业信用企业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凡符合《武汉建筑业信用企业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的会员企业,均可申请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二、参评企业考核期: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三、考核范围:总部在汉企业,包括其在外埠完成的业绩;汉外公司的在汉分公司,其在外埠的业绩必须是分公司自行完成。
四、申报资料受理时间:2021年6月1日起至2021年7月15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报信用企业按照《武汉建筑业信用企业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提交相关纸质证明资料一套。
六、各企业应高度重视信用企业的申报与评价工作,指定专人按《武汉建筑业信用企业评价申请表》(见附件)要求做好证明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及时上报(证明资料按顺序整理,并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同时请各申报单位在签署意见时,以企业实际情况和各项有效证明资料为依据,对照评审条件标准,提出初评意见,力求公正、公平、准确,避免和防止出现偏差。
七、本次信用企业评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联系人:姚瑞飞 13659887753
张红艳 13992897329
邮 箱:18222170@qq.com
附件:武汉建筑业信用企业评价申请表
武汉建筑业协会
2021年5月31日
武汉建筑业协会综合管理部 2021年5月31日印发
附件
武汉建筑业信用企业评价申请表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申报时间:
申请函
致:武汉建筑业协会
1、按照《武汉建筑业信用企业评价计分标准》的要求,我方(申请人)递交的评价有关资料,用于你方(武汉建筑业协会)审查我方参加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2、我方提供的资料包含了申报信用企业评价所需的全部内容。
3、我方接受专家委员会的相关调查,以审核我方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并通过我方的客户或其他方式,澄清申请资料中有关诚信履约、工程质量等方面的情况 。
4、专家委员会可通过联系人得到进一步的相关资料。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申请信用企业评价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6、我方承诺,本公司递交的申报资料内容没有隐瞒、虚假、伪造等弄虚作假行为。如发现该行为,你方可以拒绝我公司的申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名称: (盖单位公章)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及电话: (填报人)
日 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基 本 情 况 | 企业名称 | ||||||
注册地址 | |||||||
在汉地址 | |||||||
邮编 | 企业网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职称 | ||||||
技术负责人 | 职称 | ||||||
企业类型 | □国有及控股 □集体 □股份 □公司 □私营 □其他 | ||||||
注册资本金 | 万元 | 成立时间 | |||||
经营范围 | (后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
信 用 情 况 | 企业信用管理 部门名称 | 部门负责人 | |||||
联系人(填报人) | 联系电话 | ||||||
上年度是否评价为信用企业 | □是 □否 |
企业申请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信用评价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信用评价工作指导委员会评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1.根据《武汉建筑业信用企业评价计分标准》要求,对申请加分的要逐项说明事由,并提供证明材料;扣分的也要列出具体事由。 2.所有资料编制目录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
武汉建筑业信用企业评价计分标准自评表(加分项)
序号 | 加分事由 | 自评分 | 核定分 |
备注:1、该表序号列所填数字要和《武汉建筑业信用企业评价计分标准》中的序号一致。
2、标准加分项中没有列举的,申报单位(尤其是专业单位)可在自评表中加行,填报具体事项行号标57、58、59等,符合诚信要求的行为,将酌情考虑,一般国家级的加20分,省市加10分。如:检测公司获得CNAS资质的加20分。
2、对于抗疫标杆单位和先进单位也予以加分,加分方法同上。
武汉建筑业信用企业评价计分标准自评表(扣分项)
序号 | 扣分事由 | 自评分 | 核定分 |
备注:1、该表序号列所填数字要和《武汉建筑业信用企业评价计分标准》中的序号一致。
2、扣分项中有违诚信行为列举不全的,申报单位可在自评表中以建议方式列举,评审时酌情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