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概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团体名称:武汉建筑业协会市场营销工作委员会,英文名称为:Wuhan association of construction industry marketing working committee (以下简称:委员会或本会)。
第二条 委员会办公地址:武汉市汉阳区武汉设计广场1栋11楼(春晓路与海棠路交汇处)。
第三条 委员会隶属于武汉建筑业协会。
第四条 委员会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践行“三个代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及纽带作用,充分依靠协会的广大会员,广泛联系各方面的力量,规范建筑行业市场和经营行为,促进行业自律,建立行业集体维权的长效机制,打造行业市场诚信品牌,促进武汉市建筑市场合理有序、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委员单位学习、贯彻党和政府关于建筑市场营销的相关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二)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和交易活动的规章制度,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督促委员依法从事建筑市场营销活动。
(三)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组织开展武汉建筑行业信用企业评定工作。
(四)探索建立建筑企业集体维权机制,努力打造建筑业市场光明正大、合法合规、合作共赢、包容开放、良性有序的竞争环境。
(五)探索建立多城市建筑业协会合作交流机制,建立多城市建筑业统一大市场,努力破解建筑业行业市场壁垒,不断促进建设工程发包和承包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六)组织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反映会员诉求,代表本行业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七)协调委员与委员、委员与其它有关方面的关系,维护委员合法权益。
第三章 委员
第六条 委员会只吸收单位委员。
第七条 委员单位分为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和委员单位。其中主任单位由协会指定,副主任单位由协会秘书处提名,经委员大会讨论通过产生。委员单位采取协会会员单位自愿申报,经协会秘书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成为委员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委员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委员单位条件
1、为武汉建筑业协会会员企业。
2、拥护委员会工作条例。
3、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在30亿元以上。
4、有总承包特级或一级资质。
5、有较大行业影响力,为省、市协会常务理事单位。
6、愿意参加并积极支持委员会工作。
(二)委员个人条件
1、为本企业分管市场营销工作的班子成员或市场营销部门主要负责人。
2、从事营销专业工作10年以上。
3、有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4、参加过不少于3个大型以上已中标项目的市场营销工作。
5、热爱本职工作,参加委员会活动意愿强。
(三)副主任条件
委员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组织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有较高的行业声望。
2、有参加委员会领导工作的热情和时间条件。
3、能够较好地带头完成或落实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任务。
4、有条件并且愿意为委员会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5、年营业收入少于100亿元的,应是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四)B角条件及人员更换
1、由于专业特点,有时由于时间冲突,可能会有委员确实不能按时参加活动。所以,要求所在企业指定一名固定的B角代表委员参加委员会工作。除年营业收入100亿元以上的企业,B角应是企业部门正职以上人员。
2、由于工作调整等原因,需要派人替换委员工作的,所在企业应及时向委员会报告。经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方可替换为委员。原委员为副主任的,其替换委员在委员会工作满四个月的,经研究同意,方可增补为副主任。
第九条 会员入会手续:
(一)提交委员推荐表。
(二)经秘书处审查,报委员大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发给委员证。
第十条 委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本委员会团体活动的权利。
(三)有权建议本委员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
(四)获得本委员会的相关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五)对本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委员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委员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委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委员单位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三次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委员如有严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经委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重大事项由委员大会决定。委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大会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委员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负责审议委员申诉以及入会、退会等事项。
(三)听取和审议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决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五)审议、决定工作委员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委员会主任会议是委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委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主任会议参加成员包括本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主任会议可邀请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领导和协会领导与会指导工作。主任会议具体工作由秘书长办理,秘书长对工作委员会和协会负责。
第十六条 主任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
第十七条 委员会主任的职责和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大会、主任会议。
(二)检查委员大会、主任会议安排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工作委员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 委员会秘书长的职责和权利:
(一)在协会和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落实委员大会、主任会议确定的工作事项,贯彻执行工作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三) 负责与政府主管部门、协会、委员单位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四) 组织开展培训、学习、交流等活动。
(五)完成协会、委员会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工作委员会无单独资产,所使用的资产均属武汉建筑业协会所有,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按《武汉建筑业协会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所有委员单位只缴纳协会会费,不需重复缴纳委员单位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收到的各项捐赠、资助等收入均上交协会,由协会统一安排收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经委员大会通过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属武汉建筑业协会市场营销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