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公告(四)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0-01-05 09:58:43

近期,市消防审验中心积极开展工作,消防验收逐步进入正常状态。但是,在消防验收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常见问题,可能对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隐患,请消防工程参建各责任主体单位予以重视,并在以后的工作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

一、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竣工验收时

    应规范填写《建设工程现场消防技术检查申报表》,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消防工程在参建各责任主体单位自检时

    应真实、合法合规。

三、现场验收时

    参建各责任主体单位的质量终身责任制的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或其书面委托人)应到场。

四、建设单位

    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组织建设,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和消防、装修分包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监理。

五、消防机械应急启动装置未安装的问题

    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11.0.12的规定,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机械应急启泵功能,并应保证在控制柜内的控制线路发生故障时由有管理权限的人员在紧急时启动消防水泵。机械应急启动时,应确保消防水泵在报警5.0min内正常工作。

六、地下室防护单元隔墙与防火分区隔墙“两墙合一”时,防护密闭门门框上未设置甲级防火门问题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5.1的规定,在考虑平时防火和战时防护双重因素的情况下,可将防火门设置在防护密闭门洞口中间。

七、避难间及避难层的设置问题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5.23的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避难层的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23的要求;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32的规定,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二)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0h。

八、电缆井的布置问题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10.1.10,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二)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三)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