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公告(三)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0-01-05 09:58:11

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须重新申请消防验收。为方便企业办事,经我局研究决定,再次申请消防验收的项目,补充提交以下资料,原已提交的资料无需重复提交。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及重新验收的申请报告

    按照表格内容重新填写完整,没有的内容以“/”划去;表内联系人须为授权委托书中的受托人;重新验收的报告可参考模板,结合单位实际情况书写。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书

    竣工报告应按表格内容重新组织完整填写,没有的内容以“/”划去;前次验收不合格意见书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三、整改报告及证明资料

    整改工作应当对照不合格意见中抽查到的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整改报告应当对前次意见书提出的问题逐条说明整改数量、具体部位、采取的整改措施,并附彩色清晰照片加以证明,属于功能性测试的,应附视频资料。

    四、各单位合法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包含建设、设计、施工(总包及消防、装修分包)、监理、检测等单位合法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和资质等级证明的复印件,均应加盖各单位公章;授权委托办理的,按照模板分别填写授权委托书,且每份委托书均应粘帖委托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该受委托人本人应参与办理消防验收相关业务。

    五、资料光盘

    上述资料应扫描成JPG或制成PDF格式文件,按项目序号分文件夹存放,每张扫描件不应超过400KB;建设工程消防竣工图纸以DWF格式,按专业、楼栋分文件夹存放,每张图不宜超过1000KB。

    特此公告。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