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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答网】执行问题解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执行分配中的有关问题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5-09-03 16:12:46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执行分配中的有关问题
问题: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问题。 (1)执行中拟处置房产,建设工程承包人已提起诉讼主张工程款但未向执行部门提交优先受偿主张或者分配申请等。该情况下,执行部门是否需主动查明,并预留优先权份额? (2)优先受偿权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分配时如何确定优先受偿数额,执行法院审查的程度? (3)分配方案在确定优先受偿权范围时,是否区分建设工程价值和土地价值?
答疑专家:尹晓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督导室副主任,三级高级法官)
答复:关于优先权人在执行程序中主张权利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6条第2款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根据该条规定以及第507条的规定,优先权人原则上应向拟处置房产等标的物的法院提出分配申请,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同时,实践中,优先权人在诉讼或者执行程序中申请对案涉房产等标的物采取保全(轮候保全)措施,通过诉讼法院或者自身执行法院向拟处置标的物的法院发函等方式,均可认定优先权人已主张权利。当然,拟处置标的物的法院如果已知存在优先权人,也应及时通过适当方式通知优先权人向法院提出分配申请。
关于制作分配方案时对优先权的审查问题。因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为法定优先权,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在执行中可以提出优先受偿主张,故执行程序中需对其申请进行审查。但是,执行程序一般仅对主张的权利、参与分配金额及相关合同等证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果优先权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限,被执行人对优先权人申请的工程价款金额无异议,经执行程序审查相关合同等,未发现优先权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应准许其优先受偿,并按照优先权人申请数额制作分配方案,其他债权人等如有异议,可通过分配方案异议及异议之诉寻求救济。如果被执行人对优先权有实质争议,因优先权尚未取得执行依据,执行程序通过对施工合同等证据进行形式审查难以确定优先权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优先权人主张的金额予以预留,对该部分款项暂不进行分配,并告知优先权人另行诉讼,待其取得执行依据后,再对预留款项予以分配。此外,如优先权人与被执行人约定以房折抵工程款债务,则可通过案外人异议及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 关于优先权的范围是否及于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80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条等的规定,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的价款是承包人的投入物转化到建设工程中的价值体现,优先权的主要目的是优先保护建设工程劳动者的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但是,投入到建设工程中的价值及材料成本并未转化到该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中,因此,执行程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土地使用权对应的部分,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