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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教授讲合规 ▏现代合规的概念:形成、未来与未来思考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4-03-28 11: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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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的提出及其外延

在 21 世纪初,合规管理与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一起,被并称为现代企业管理的三大支柱。[1]    “合规 ”一词来自于英美法,其在英文中的表述是 compliance。

合规最早被界定为“法规的遵守 ”,但是之后其意思得到了扩展,现在认为,合规是指行为与前提条件之间的一致性。如果双方 不一致,则为不合规。合规更多被理解为所有确保公司员工行为合法的措施的集合。[2]

当前对行为合法的理解很宽广,合法不仅包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还包括符合基于行业特点,从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出发 所形成的相关管理制度、行业规范,以及诚信守则的商业道德伦理规范以及企业资源设立的风险防范规范。

总而言之,合规通常包含着三层意思或者要求:

第一,企业在运营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

第二,企业要遵守商业行为守则和企 业伦理规范;

第三,企业要遵守自身所制定的规章制度。

所以,以治理违法犯罪面向、为规范化建设为机制的一切举措都可以视为合规,与之相关的研究都属于合规研究的范畴。


[1]欧阳本祺、史雯:《互联网金融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建立》,载《人民检察》2019 年第 21 期。

[2][德]托马斯·罗什:《合规与刑法:问题、内涵与展望》,李本灿译,《刑法论丛》2016 年第 4 卷,第 352 页。




2

合规范围的扩展

合规源自于企业行业管理,但是其后合规超越了这个范围。具体而言。企业合规经历了内部自发与行政强化的阶段,但今天,刑法也加入企业合规改革的大潮。合规刑事化的发展趋势逐渐深入并根植于企业合规制度的规则构建与实践发展,成为全球企业合规制度发展的重要趋势和发展方向。刑事合规是合规刑事化的结果。刑事合规是合规计划的一个子项,在整个合规体系中是最低限度的、最重要的部分,但也是合规的核心组成部分。[3] 

一般认为,合规概念起源于美国,我们从美国合规发展可以看到其经历了从行业合规到行政监管,在到刑事合规三个阶段。

01

行业监管与合规起源

为了防止企业的垄断,美国很早就提出行业自律和自我监管的要求。如美国 1887 年制定的《州际商业法案》,对行业自律和监管做出了详尽规定,奠定了合规导向的内部规则,成为一部对未来企业监管立法有重要影响的法案。1934 年美国《证券交易法》增加了一项内容,即:授权作为私人规制主体的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管理柜台/场外交易的权力,证券交易商协会获得了一些自我管理的权限。


02

行政监管与合规发展


从 20 世纪 30 年代起,美国逐步加强了对金融行业的行政监管,由此保障了美国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系统数十年的稳定发展,从而也让美国政府意识到加强企业监管的重要性,因此颁布了大量针对企业商业活动的监管政策和法律,与之相适应,企业在被政府监管的过程中,也逐步意识到内部约束的重要性,从而建立了一系列行业监管和自我监管的企业合规措施。

尤其是 20 世纪 60 年代之后,系列法案推动了合规管理理念和制度在美国的普及,这个时期的合规主要用以解决四个领域的突出问题:

一是在电气领域推动反垄断。反垄断是防止公司一支独大的必要举措。美国 1890 年的《谢尔曼法案》明确禁止垄断。之后将垄断作为刑事上的重罪。

二是普遍存在的腐败。美国在 20 世纪 70 年代针对“水门事件”起诉了诸多企业及其高管。鉴于腐败行为的普遍性,1977 年美国制订了《反海外腐败法》。这部法律对于企业合规制度的建立产生了全球性的影响。

三是内幕交易。20 世纪 80 年代,美国发生了多起内幕交易案。为此美国制订了 1988 年《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取缔法》,对证券交易领域的合规问题做了规定。

四是国防工业丑闻。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美国国防部采购物品价格虚高问题受到关注。时任美国总统里根也对这个问题很重视。1985年,美国成立了国防行政特别委员,即帕卡德委员会,该委员会与多家国防产品生产企业联合起草了《国防工业商业伦理与行为倡议书》,提出了多项企业监管原则,受此影响,国防部也做出了积极回应。鼓励国防部供应商将自我揭弊作为企业合规的核心。并为此提出了一些有利于企业的激励建议。1987 年美国司法部接受了国防部的建议。[4]





03

量刑改革与合规深化


1987 年,美国联邦量刑委员会在《联邦量刑指南》的基础上颁布了《联邦组织量刑指南》,正式引入了企业合规。依据《联邦组织量刑指南》的规定,企业合规计划是指“用于预防、发现和制止企业违法犯罪行为的内控机制”。[5]  从 20 世纪 80 年代开始,美国企业合规呈现出纳入刑事轨道的趋势,如对有合规计划的企业可显著减轻其罚金刑。

在 21 世纪到来之后,全球化趋势加剧,而在这个节点,美国却爆发了安然公司的财务造假案,该案侵害了投资民众的利益并动摇了投资者的投资信心。美国律师协会为此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对该问题进行调查,发现此类问题绝非偶然和个别,它表明企业治理系统几乎失效。为了平息民众的愤怒并解决此类问题,2002 年美国制定并通过了《萨班斯法案》。受系列公司丑闻的刺激,美国政府意识到,需要通过更加严厉的举措推动企业实施合规计划,《萨班斯法案》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理念。由于《萨班斯法案》具有广泛的管辖范围,其对于推动刑事合规的全球化发挥了重要的作用。[6]



[3]孙国祥:《刑事合规的理念、机能和中国的构建》,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 年第 2 期。

[4]参见李本灿:《刑事合规的制度史考察:以美国法为切入点》,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1 年第 4 期。

[5]万方:《刑事合规的发展与启示》,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 年第 2 期。

[6]参见李本灿:《刑事合规的制度史考察:以美国法为切入点》,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1 年第 4 期。


3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合规之道

合规源自于企业监管,但其价值不限于企业管理。

在某种意义上,我国自 1950 年代之后,就重视纪检监察机构对企业内部问题的管理,其责任和美国的合规有异曲同工之妙。1992年,我国就开始采用合规概念,但直到 21 世纪后才我国才采取国外的企业合规概念。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中央就意识到合规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

2014 年

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通知开宗明义,“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坚持世界贸易体制规则”,要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并要求,“国务院各部门应在拟定贸易政策的过程中进行合规性评估”。

2018 年

由于中兴通讯事件的爆发,我国政府和企业意识到加快建立合规制度的紧迫性。在此背景下,有关部门提速了合规制度建设的步伐。如国家资产管理委员会等机构颁布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其中第 2 条第 4 款规定:“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同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外交部等部门颁布了《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第 4 条提出:“企业应以倡导合规经营价值观为导向,明确合规管理工作内容,健全合规管理架构,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运行机制,加强合规风险识别、评估与处置,开展合规评审与改进,培育合规文化,形成重视合规经营的企业氛围。”


此后中央高度重视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

2021 年 4 月 8 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启动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根据试点工作方案,第二期改革试点范围较第一期有所扩大,涉及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等十个省(直辖市)。

2021 年 6 月 3 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开启了刑事合规司法化、制度化的大门。

2022 年 8 月 23 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 1 条明确规定:“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深化法治央企建设,推动中央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切实防控风险,有力保障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刑事合规在实践重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受到企业界的高度赞誉,其适用范围也突破了监察系统,2023年全国法院系统也开始重视运用刑事合规理念审理涉企案件。

2023 年

全国法院系统也开始重视运用刑事合规理念审理涉企案件。


那么,合规理念或者或者合规管理方式是否可以推广到其他单位或者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呢?答案是肯定。首先,企业、事业单位的界限并不是固定不动;其次,现代公共管理中也大量借鉴企业管理的理论,如马斯洛的心理需求理论是企业管理和政府管理的基本理论之一,现在政府管理中的项目管理、绩效管理也来自于企业管理;其三,现在政府管理中存在需要进一步标识规范的必要,以免除责任人员怕签字、怕担责的心理。

所以合规研究人员范围广泛,不应当限于具体概念。法学、应用经济学、管理学、政府管理学中凡是涉及组织(单位)规范化建设、组织(单位)行为规范化管理与组织人员规范管理的事务都属于合规事务。




童德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刑事合规研究中心主任,法学南湖特聘教授,东盟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童德华教授致力于中国刑法和比较刑法学和刑法现代化研究,并开展监察刑事法治化与职务犯罪风险防控相关研究。迄今为止,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项、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项, 中国博士后基金1项,中国法学会项目2项,主持省人大立法项目1项,已经出版个人专著6部,发表政治学与刑法学论文90余篇。

学术兼职: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湖北省法学会理事,湖北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北省法学会诉讼法学会合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武汉市刑事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社会兼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专家顾问、湖北省政法委“第三方参与解决涉法涉诉问题专家库”专家、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法律顾问等。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中国光谷创新企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