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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住建部拟修改“第16号部令”,工程计价五大变化到底意味着什么?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3-10-30 10:11:10

    近日,住建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16号部令进行了修订。本文结合修改或新增重点部分,深入分析对于行业发展的影响及利弊。
    

一、新增”施工过程结算”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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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的内容增加“进行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以及确定和调整合同价款的计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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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款包括的内容增加“施工过程结算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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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提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约定期限,以及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

“发承包双方应当通过合同约定,按时间节点或进度节点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并按照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的期限应当有明确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进行重复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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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分析:


此次修改明确了施工过程结算在整个发承包计价活动中的关键性,延续了历年来工程造价改革文件及部门规章中所强调的“过程结算”原则。

“征求意见稿”中进一步明确了“过程结算”的强制适用范围,以及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款的效力问题。这些修改消除了“过程结算”方式的可选择性,防止了单方面修改“过程结算”结果的可能性。用词更加强制和明确,对于全面推行“过程结算”方式产生了明显的促进作用。



二、新增“严禁拖欠工程款”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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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不得以未完成政府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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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分析:


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多项政策,强调了“严禁拖欠工程款”的原则。同时,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是为了规范施工合同管理,减少发承包双方之间的争议,降低审计成本,有效解决“结算难”的问题,并从源头上预防农民工遭受欠薪问题。



三、强化投标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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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市场价格信息和企业对招标工程成本的分析与预测,自主确定投标报价并承担相应风险。


这一修改删除了对企业定额的表述,增加了对工程成本的分析与预测。明确了投标人应自主确定投标报价并承担相应风险。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计价风险,由之前的发包方负担,逐渐转移到总包单位,形成风险共担。对于招标限价的编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编制时须更加注重其完整性、合理性和准确性,避免引起争议。同时总承包单位需要提高综合测算能力,提前预测招标限价水平,在招标阶段合理应对。



四、新增应当约定”人材机”风险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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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增加“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人工、材料和机械价格变动超出合同约定风险幅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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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分析:


此变化中,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不再是标准。价格放开,以市场价为准,合同中加人、材、机价格变动风险幅度,放开价格,自由竞争。同时,通过明确风险幅度的约定,合同双方更清楚地了解在价格波动超出合同约定范围时应如何分担风险。这有助于减少争议和不确定性,提高了合同的履约率。前期协调与沟通工作在整体工作中占比更重,确定调价基础成了关键。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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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处罚力度。由“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改为“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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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1.罚款数额增加,表明了政府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合规性和诚信行为的更高要求。这一修改将对违规行为带来更严重的经济后果,有望减少不法行为,从而促进更加诚实和透明的竞争环境。此外,这也有助于提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服务质量,以避免不规范的行为。

2.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助于提高工程项目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减少潜在问题和争议。同时,全过程咨询服务还可以提供更多的专业建议,帮助项目完成得更加高效和成本可控。这一改动鼓励工程咨询企业提供更多附加值,同时也推动了建筑行业朝更综合、高质量的服务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