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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文件

关于印发《武汉建协建设工程争议调解中心收费办法》的通知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3-06-26 09:10:26



武汉建协建设工程争议调解中心文件



武建争调2023〕3


 

 


关于印发《武汉建协建设工程争议调解中心

收费办法》的通知

 

    《武汉建协建设工程争议调解中心收费办法》已经武汉建协建设工程争议调解中心第一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汉建协建设工程争议调解中心

2023年6月26日

 

 

 

 


武汉建协建设工程争议调解中心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调解案件服务收费,根据武汉建协建设工程争议调解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调解费用,包括受理费和调解费。

第三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预交。

第四条 案件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调解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本中心根据所涉争议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费用数额。

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受理费先由申请人预付,如果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则按照申请人之间约定预付,调解费用的最终负担应按调解结果比例或当事人约定进行分配。

第六条 案件受理费为500元,于提交调解申请时交纳。当事人对费用承担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交纳。受理费一经交纳,无论有何理由都不再退还。

第七条 调解员一经确认后,当事人应按以下标准支付调解费:

(一)标的额明确的案件,根据其标的额进行计费:

序号

案件标的额

收费原则

1

50万元以下的

按照标的额的1%交纳

2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

按照标的额的0.5%交纳

3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部分

按照标的额的0.4%交纳

4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

按照标的额的0.3%交纳

5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

按照标的额的0.2%交纳

6

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部分

按照标的额的0.1%交纳

7

超过5000万元部分

按照标的额的0.08%交纳

(二)标的额不明确或存在较大争议的,调解员根据调解所使用的时间进行计算,调解所需时间从调解员开庭调解开始计时。

计费标准为每小时1000元,最低计费时间为3小时,开庭时间超出3小时的部分每1小时为一个计费单位,不足一小时的部分不计费。

第八条 调解费的缴付

(一)当事人应在选定或指定调解员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调解费,费用支付后,调解正式启动。

(二)各方当事人原则上按5:5的比例承担调解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并应在调解协议中载明。

(三)若一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已支付其需承担的调解费,而其余各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支付其需承担的调解费,视为各方未达成调解意向,已缴付的调解费应予以退回。

第九条 其他费用

各方当事人参与调解活动产生的其他开支应由各方自行负责。因开庭、调查等调解确需发生的鉴定、勘验、专家评审及翻译等其它费用,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相关开支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当事人未按期缴纳调解费,视为不同意调解,本中心退还相关资料,调解程序终结。

第十一条 因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不足,且现场勘验结果无法佐证等原因终止调解的,可以根据调解进程,退还部分调解费。

第十二条 本中心自行受理的调解案件,按照本办法收取调解费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等委派的调解案件,委派单位已收费的,本中心不另行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委派单位未收取费用的,本中心按收费标准收费。

武汉建筑业协会会员之间的争议,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调解费。

第十三条 本中心受理调解申请后,调解员确定前,申请人撤回调解申请的,调解费应当全部退回。

第十四条 本中心收取调解费用,应当使用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加强财务、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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