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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建厅印发《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建立标识分级管理制度!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2-06-02 09: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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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及省住建厅、发改委、经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现将修订后的《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pdf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15日

政策解读


一、修编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工作,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省住建厅、发改委、经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厅组织修订了《湖北省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修编过程

2021年1月8日,住建部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自当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管理办法》对绿色建筑标识的认定及管理重新进行了调整,主要将原来规定的绿色建筑标识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修改为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为适应新的政策要求,标科处会同省科技节能办计划对原《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

2021年3月,在总结我省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的基础上,结合住建部《管理办法》的要求,修订了我省《实施细则》。按制订规范性文件要求,通过征求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意见,进行专家评审、政策合格性审查等,最后形成送审稿。5月11日,经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印发。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建立标识分级管理制度

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了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分级管理制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等工作,17个地市级住建行政主管管理部门负责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等工作。明确由省科技节能办负责全省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的日常工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业委员会参与全省绿色建筑技术评审工作。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认定的绿色建筑标识项目。

(二)明确标识认定申报条件

《实施细则》规定全省新建民用建筑、既有建筑改造、工业建筑按国家现行标准进行认定,明确所申报的项目需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所申报的项目须是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无拖欠工资、工程款等行为的项目。

(三)完善标识认定工作机制

《实施细则》规范了绿色建筑标识申报、推荐、审查、公示、公告等环节,进一步明确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主体及所需报送材料,对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公示公告以及证书授予等工作程序予以详细阐述,并对评审专家的资格作出相应要求。

(四)健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制度

《实施细则》对标识的管理作出了规定:一是统一标识式样及编号规则。对公示无异议的一星级项目,由各地住建主管部门申请,省科技节能办统一发放编号。二是完善惩罚机制。梳理出标识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对存在问题的标识项目,给予不超过2年的限期进行整改或直接撤销标识的处理;三是对违反评审规定和评审标准的评审专家,给予取销省绿建专委会专家或专家库专家资格的处理。四是建立信息上报机制。要求获得标识项目的运营主体,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各地住建主管部门或住建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

(五)实施绿色建筑预评价

为推进我省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实施细则》对获得绿色金融支持的项目及强制执行星级绿色建筑的项目、绿色建筑示范创建项目给予预评价,并进行公示。

(六)执行时间及废止相关文件

《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住建厅印发的《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鄂建文[2010]1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