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概况
武汉建筑业协会总工程师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武汉建筑业协会总工程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由武汉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勘察、科研单位、大专院、检测单位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总工、副总工自愿组成。属于武汉建筑业协会的分支机构。受武汉建筑业协会的领导、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科技进步、技术创新的指示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促进武汉地区建筑业施工、质量、安全工作有序的发展,积极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武汉地区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技术工作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咨询,为提高武汉地区建筑行业整体水平服务。
第三条 本会在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会员单位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执行建筑业协会章程,按照提供服务,反应诉求规范行为的要求,开展各项活动。
第四条 本会的工作地址在汉口天门墩91号怡青园一单元三楼武汉建筑业协会。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五条 主要工作内容
一、对武汉地区建筑行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安全问题及技术难题、进行技术咨询。
二、对武汉地区的重大标志性的、技术含量高的在建工程,组织技术人员观摩和学习交流。
三、对武汉地区建筑行业在工程建设中的施工、安全、技术质量热点与难点问题,进行学术研讨。
四、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行业之间的联系,开展多种多样的技术交流,组织会员学习考察。
六、组织评选武汉地区建筑业技术创新、科技进步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七、编制施工工艺标准和工法。贯彻建设部推广十项新技术及其它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成果。
八、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建筑施工、安全及技术质量方面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凡从事建筑工程,科研,检测、管理等单位的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承认本会工作条例,承担会员义务、履行会员职责,均可申请加入,经本会批准可成为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的权力和义务
一、权力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和服务。
二、义务
(一)遵守本会工作条例;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派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向本会反应情况和提供资料。
第八条 本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平等、民主协商的组织原则。申请入会或要求退会均需办理入会和退会手续。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会;
三、制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主任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 决定和终止本会重大举措,如全面改组、终止解散。
第十条 本会主任委员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主任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主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顾问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主任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会年度工作任务;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向武汉建筑业协会会长办公会报告年度工作及工作计划;
四、任命办公室主任;
五、领导办公室工作
六、其他需要作出的决策的重要性工作。
第十一条 办公室是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经办本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由主任委员提名,报主任委员会通过任命。
第五章 终止程序
第十二条 本会因故须终止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主任委员会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武汉建筑业协会审查同意;
二、由本会报请武汉建筑业协会任命一个专门委员会,对财产、债权依法进行清算,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本会终止时应将经过武汉建筑业协会审定后的债权债务、文件资料,报社会团体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于二0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武汉建筑业协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条例的修改,由主任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会员大会通过。
第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本会主任委员办公会。
武汉建筑业协会
总工程师工作委员会
二0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