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概况

武汉建筑业协会总工程师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武汉建筑业协会总工程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由武汉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勘察、科研单位、大专院、检测单位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总工、副总工自愿组成。属于武汉建筑业协会的分支机构。受武汉建筑业协会的领导、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科技进步、技术创新的指示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促进武汉地区建筑业施工、质量、安全工作有序的发展,积极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武汉地区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技术工作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咨询,为提高武汉地区建筑行业整体水平服务。

第三条  本会在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会员单位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执行建筑业协会章程,按照提供服务,反应诉求规范行为的要求,开展各项活动。

第四条 本会的工作地址在汉口天门墩91号怡青园一单元三楼武汉建筑业协会。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五条   主要工作内容

一、对武汉地区建筑行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安全问题及技术难题、进行技术咨询。

二、对武汉地区的重大标志性的、技术含量高的在建工程,组织技术人员观摩和学习交流。

三、对武汉地区建筑行业在工程建设中的施工、安全、技术质量热点与难点问题,进行学术研讨。

四、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行业之间的联系,开展多种多样的技术交流,组织会员学习考察。

六、组织评选武汉地区建筑业技术创新、科技进步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七、编制施工工艺标准和工法。贯彻建设部推广十项新技术及其它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成果。

八、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建筑施工、安全及技术质量方面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凡从事建筑工程,科研,检测、管理等单位的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承认本会工作条例,承担会员义务、履行会员职责,均可申请加入,经本会批准可成为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的权力和义务

一、权力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和服务。

二、义务

(一)遵守本会工作条例;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派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向本会反应情况和提供资料。

第八条  本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平等、民主协商的组织原则。申请入会或要求退会均需办理入会和退会手续。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会;

三、制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主任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  决定和终止本会重大举措,如全面改组、终止解散。

第十条  本会主任委员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主任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主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顾问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主任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会年度工作任务;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向武汉建筑业协会会长办公会报告年度工作及工作计划;

四、任命办公室主任;

五、领导办公室工作

六、其他需要作出的决策的重要性工作。

第十一条   办公室是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经办本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由主任委员提名,报主任委员会通过任命。

第五章     终止程序

第十二条  本会因故须终止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主任委员会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武汉建筑业协会审查同意;

二、由本会报请武汉建筑业协会任命一个专门委员会,对财产、债权依法进行清算,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本会终止时应将经过武汉建筑业协会审定后的债权债务、文件资料,报社会团体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于二0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武汉建筑业协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条例的修改,由主任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会员大会通过。

第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本会主任委员办公会。

                            

                          武汉建筑业协会

                          总工程师工作委员会

                                                二0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