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文件
市城建局关于贯彻执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的通知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2-03-10 14:20:45
各区(开发区)城建局(住建局),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图审查机构:
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以下简称《节能规范》)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该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为做好《节能规范》的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执行时间
自2022年4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民用建筑、设置供暖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应严格按照《节能规范》进行设计、施工、验收。2022年4月1日(含)之后提交审查的施工图文件应严格按照《节能规范》进行审查。
二、落实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承担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应严格督促设计、图审、施工、监理、检测执行《节能规范》的各项设计要求。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包含建筑能耗、可再生能源利用及建筑碳排放的分析报告。不得要求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降低节能设计规范,项目竣工后应严格按照《节能规范》组织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各专业承包单位按照设计内容进行验收。并按附表1填写建筑节能竣工验收信息表报各区(开发区)建筑节能管理部门。
(二)设计单位承担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设计主要责任。应严格按照《节能规范》进行设计,在建筑节能设计专篇中应增加建筑能耗、可再生能源利用及建筑碳排放的分析报告、建筑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运行管理的技术要求。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政策设计选用外墙保温系统、节能门窗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设计审查责任。自2022年4月1日起应严格审核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的设计内容是否符合《节能规范》规定,重点审查外墙保温系统、节能门窗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选型是否合理、设计深度是否符合规定。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意见合格书。并按附表2填写建筑节能设计审查信息表报各区(开发区)建筑节能管理部门。
(四)施工单位承担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施工责任。应严格根据《节能规范》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并严格组织实施,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重点加强对外墙保温系统、节能门窗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施工过程控制,确保施工质量。
(五)监理单位承担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理责任。应严格执行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对复检发现外墙保温材料、节能门窗和可再生能源系统等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允许使用;严格落实外墙保温材料、节能门窗和可再生能源系统等施工关键工序旁站和平行检验制度。凡发现不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标准规范和本通知要求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当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强化监督检查
市、区建设管理部门应督促参建各方主体落实建筑节能质量责任,切实加强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设计、施工、监理及检测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节能规范》的,要予以强制性纠正并责成整改,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是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应将《节能规范》执行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检查内容,重点检查外墙保温工程、节能门窗工程和可再生能源应用工程设计不合规、系统不匹配、材料不合格、质量不达标现象。
二是施工图设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节能设计深度和施工图审查质量的监督抽查,对违规行为责令整改,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告,并纳入重点监控名单。
三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实体质量和工程资料的监督抽查,重点监督外墙保温工程、节能门窗和可再生能源系统。对不符合标准规范及相关政策的的,责令相关责任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在竣工验收监督时应明确不予通过。
四是根据本《通知》规定,市管项目相关信息由建设单位报市建筑节能办公室。各区建设局对区管通过建筑节能设计审查与工程验收的项目进行统计汇总,于每月5日报至市建筑节能办公室,将作为年度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重要依据。
五是市、区建设管理部门应将《节能规范》的宣贯推广作为年度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制定专门计划,对《节能规范》进行系统宣贯。各有关单位要深入学习理解,切实把《节能规范》的各项技术措施应用好、落实好。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