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10月1日,《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1-10-13 13:41:37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已经于2021年7月22日由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不要以为法律法规都是给法官、律师看的,医美机构必须要看!

先看一个案例:


2021年2月22日,四川某市市场监督局执法人员对SG医疗美容诊所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存放有标示为:“NCTF®135HA”的产品,在该产品外包装盒正面最下处标示有:“5×3ML HYLURONIC ACIDV+POLYREVITAIZNG SOLUTION”字样,数量共计3盒。


经查明,执法人员扣押的“NCTF®135HA”的产品,外包装上标示NCTF®135HA字样,包装内附有说明书,显示为非交联透明质酸钠,其包装和说明书上未标示医疗器械注册证号,说明书的不良反应中明确了“医师必须告知患者植入该器械后可能发生的相关不良反应”。


执法人员还发现标示为:LOT 2647043 266的该盒产品已开封,现场打开该产品外包装,发现盒内盛装的为一次性使用的注射器带针头。


经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未查询到上述产品相关注册信息,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的第13项-无源植入器械,其中序号为09的“整形注射填充物”中发现包含了注射用交联透明质酸钠凝胶、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凝胶等,依据上述所扣押的“NCTF®135HA非交联透明质酸钠”属于整形用注射填充物,按照医疗器械第Ⅲ类管理。

另查明,该诊所购进上述医疗器械数量共计3盒,向消费者售出并使用1盒,一盒内有5支,共收取费用3350元,余下2盒未售出未使用,违法货值金额:10050元,违法所得3350元。


且诊所在购进上述医疗器械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该诊所的上述情形,存在以下两种违法行为:


1.购进使用未依法注册的“NCTF®135HA非交联透明质酸钠”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2.购进上述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最终,市场监督局决定给予该诊所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扣押的医疗器械NCTF®135HA非交联透明质酸钠;


3.处罚款共计:80400元。


并告知该诊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新修订的《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于202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国家药监局器械注册司胡雪燕对《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进行了全方位的解读。

修订后的《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共10章124条,原《办法》共11章82条。


对比原版增加了第四章特殊注册程序及第七章工作时限的相关规定。同时对原有的部分章节进行了合并。


第四章特殊注册程序分三类:创新产品注册程序、优先注册程序、应急注册程序。以下为特殊注册三个阶段的适用范围、申请方式及注册特殊要求的区别点。

修订后《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

1、落实注册人、备案人制度

2、明晰监管部门职责

3、增加特殊注册程序

4、优化审评审批工作程序

5、充实监管手段

6、明确产品研制要求

7、简化注册申报资料检验报告的要求

8、简化创新医疗器械原产国批件要求

9、科学设置临床评价要求

10、增加临床试验监管内容

11、明确附条件批准要求

12、调整延续注册的注册证起始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