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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文件

武建协总工委专字〔2017〕6号,协会总工程师工作委员会技术咨询(方案论证)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7-10-11 15:22:3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履行服务职能规范总工程师工作委员会技术咨询(方案论证)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结合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工程师工作委员会开展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技术咨询(方案论证)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提供的专家论证工作是协会提供的一种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方案评审按照“协会组织,专家评审”及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由武汉建筑业协会总工程师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专项方案论证范围

第六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 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土方的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 m2及以上。

 (三) 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载荷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三章  技术咨询(方案论证)要求

第七条   遵循量力而行的原则:总工程师工作委员会及其专家委员会应根据自身实力接受企业的技术咨询(方案论证)委托,如超出技术能力范围,应明确告知企业寻求其它支持。

第八条  武汉建筑业协会总工程师委员会在接受委托的情况下,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以下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建设企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九条 从武汉建筑业协会总工委专家库抽取5名以上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成员共同推选一名资深专家任组长。专家组长主持论证会,并起草咨询论证意见报告。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组。

第十条  施工企业应于委托专项方案论证提前三天提供专项方案电子文档和书面资料各一份,供专家组审核。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编制的专项方案应按《武汉市建设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写指南》要求编制。

第十二条 专家接到专项方案后,专家组认为必要时,可在论证会前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第十四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内容提出明确意见,在论证报告上签字,并附上专家相关信息(单位、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等)。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论证报告结论应分为三种: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修改意见应当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施工企业应当按专项方案论证会意见修改方案;报告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企业应当重新编制方案,并再次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五条  对论证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项方案,施工企业要根据专家意见修改方案;并附上修改相关资料,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注册章后,报专家组复核,专家组长认可并签字后,报武汉建筑业协会总工程师委会备案。

第十六条 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时,专家根据论证需要,有权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有权提出独立的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第十七条  专家应当遵守专家论证的相关管理制度,客观公正、科学廉洁地进行论证。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如施工企业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与专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

  

第四章  费  用

第十八条  费用收取:

武汉建筑业协会总工程师委员会组织的技术咨询(方案论证)是有偿服务,费用收取标准如下:

会员单位:申请专项方案评审的项目,每个方案需交纳费用4000元。

非会员单位:申请专项方案评审的项目,每个方案需交纳费用5000元。

(报告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企业应当重新编制方案,并再次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再次组织专家论证需要重新收取费用,其费用为前一次专项方案费用的50%)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武汉建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告诫、暂停或取消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不履行专家义务;

(二)论证报告结论无法实施或不符合方案、工程实际情况;

(三)论证报告结论无法保证工程安全;

(四)违反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武汉建筑业协会总工程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武汉市建设工程专家技术咨询(方案论证)服务委托书

      2.专家技术咨询(方案论证)需提供的资料

  


                                            武汉建筑业协会总工程师工作委员会

                                                   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1

 

武汉市建设工程专家技术咨询(方案论证)服务委托书

 

委托项目

 

工程地址

 

委托项目概况

建设单位

 

负责人

 

电话

 

监理单位

 

总监

 

电话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电话

 

质监机构

 

委托日期

 

要求完成日期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委托事项

及要求

我公司自愿委托武汉建筑业协会总工程师工作委员会按照其技术咨询(方案论证)管理办法,为我司                       项目开展              技术咨询(方案论证)工作。

 

 

   委托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质监机构意见

 

 

 

质监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专 家 组

 

 

                                                 

附件2

 

专家技术咨询(方案论证)需提供的资料

一、深基坑支护工程

1.通过审查的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2.通过专项审查的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文件;

3.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和质量鉴定报告;

4.半成品如预制桩、钢桩、钢筋笼等产品的合格证书;

5.需审查的支护工程施工方案、土方开挖方案、地下水控制方案、监测方案、突发质量问题应急预案。

 

二、桩基工程

1.通过审查的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和设计文件;

2.设计变更单及材料代用通知单;

3.原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

4.半成品如预制桩的合格证书;

5.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6.试桩检测报告;

7.工程桩单桩承载力及桩身完整性检测报告;

8.有关参建各方签章确认的桩基竣工平面图;

9.施工单位自评报告;

10.监理单位评估报告。

 

三、基础和主体结构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通过审查的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和设计文件;

3.设计变更文件;

4.原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

5.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6.砼试件的性能试验报告;

7.砼实体检验报告;

8.沉降、倾斜监测记录;

9.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验收文件;

10.施工单位自评报告;

11.监理单位评估报告。

 

四、幕墙工程

1.通过审查的施工图、结构计算书、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幕墙工程所用各种材料、五金配件、构件及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监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幕墙工程所用硅酮结构胶的认定证书和抽查合格证明;进口硅酮结构胶的商检证;国家指定监测机构出具的硅酮结构胶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报告;石材用密封胶的耐污性试验报告;

4.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检测;

5.幕墙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漏性能及平面变形性能检测报告;

6.幕墙构件和组件的加工制作记录;幕墙安装施工记录;

7.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施工单位自评报告;

9.监理单位评估报告。

 

五、钢结构

1.钢结构竣工图纸及通过审查的设计文件;

2.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项目检查记录;

3.原材料、成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识及性能监测报告;

4.隐蔽工程检验项目检查验收记录;

5.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6.钢结构整体变形检测报告;

7.施工单位自评报告;

8.监理单位评估报告。

 

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

1.专项计算书、通过审查的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和相关设计文件;

2.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施工工艺技术;

3.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七、质量突发事件及质量问题

1. 通过审查的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和设计文件;

2.有关质量问题概况;

3.相关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有关建(构)筑物变形监测报告;

5.参建各单位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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