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概况
武汉建筑业协会建筑检测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分会办公地址:武汉市汉口天门墩91号怡青园1单元3楼
第三条 分会隶属于武汉建筑业协会。
第四条 分会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践行“三个代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及纽带作用,充分依靠协会的广大会员,广泛联系各方面的力量,规范检测行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增强检测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进检测信息化建设;加强检测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为促进武汉地区建筑业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提供服务。
第五条 分会在武汉建筑业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武汉市建委及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管理。检测单位自愿参加组成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经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武汉建筑业协会行业性分支机构。遵守武汉建筑业协会的章程和《武汉建筑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政府关于建筑检测行业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协助推广建筑检测行业的先进理念、技术和经验;提高公众意识,普及相关知识。
(二)依法开展建筑检测工作,增强建筑检测行业自律,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抓好建筑检测行业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促进建筑检测行业健康发展。
(三)根据委员需要,发布建筑检测行业信息;帮助委员提高企业品牌知名度,组织相关培训提升建筑检测行业业务水平。
(四)组织开展建筑检测行业内交流学习与合作工作,为委员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五)建立建筑检测行业专家库,对委员提供业务、技能咨询服务。
(六)协调委员之间、委员与非委员之间以及不同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协调委员与政府部门以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维护委员合法权益,创造公平、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
第三章 委 员
第七条 分会委员为武汉建筑业协会授权范围内吸收的会员。它既是分会的委员,同时又是武汉建筑业协会的会员。
第八条 分会委员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其中主任由协会聘任,副主任由分会秘书处提名、经委员大会表决后,协会统一聘任;委员采取协会会员单位自愿申报,经协会秘书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成为委员。
第九条 委员条件:
(一)委员需从事建筑检测行业。委员必须是武汉建筑业协会会员。非会员单位可同时申请办理入会和入委手续,协会秘书处根据入会、入委条件进行逐项审批。
(二)委员必须执有建筑检测行业资质证书。
第十条 委员应指定一名委员代表(可兼职),全权处理委员的相关工作。并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本会的日常联系。
第十一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本会团体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享有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具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会工作条例和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 主任、副主任入选条件
(一)主任、副主任必须是武汉地区从事建筑检测行业相关工作的龙头企业,在本行业有较高声望。
(二)有参加分会领导工作的热情和时间。
(三)有能力、有条件并愿意为分会作出贡献。
(四)能较好的带头落实委员会安排的工作
(五)主任必须安排专职人员担任,负责分会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委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委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三次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委员如有严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经委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本分会重大事项由委员大会决定。委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大会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委员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条例。
(二)负责审议委员申诉以及入会、退会等事项。
(三)听取和审议分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决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五)审议、决定分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分会主任会议分会的执行机构,在委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主任会议参加成员包括本分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主任会议可邀请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领导和协会领导与会指导工作。主任会议具体工作由秘书长办理,秘书长对分会和协会负责。
第十八条 主任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
第十九条 分会主任的职责和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大会、主任会议。
(二)检查委员大会、主任会议安排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分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分会秘书长的职责和权利
(一)在协会和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分会的日常工作。
(二)落实委员大会、主任会议确定的工作事项,贯彻执行分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与政府主管部门、协会、委员单位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四)组织开展培训、学习、交流等活动
(五)完成协会、委员会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无单独资产,所使用的资产均属武汉建筑业协会所有,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按《武汉建筑业协会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所有委员单位只缴纳协会会费,不需重复缴纳委员单位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收到的各项捐赠、资助等收入均上交协会,由协会统一安排收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经委员大会通过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属武汉建筑业协会建筑检测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