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概况



武汉建筑业协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委员会

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委员会全称为:武汉建筑业协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英文名称为: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Working Committee of Wuha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委员会隶属于武汉建筑业协会,属于非法人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委员会宗旨:遵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以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武汉市建筑业转型升级为目标,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及纽带作用,加强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和交流,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诉求,增强行业自律,为促进武汉地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委员会在武汉建筑业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武汉市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委员会与武汉建筑业协会秘书处集中办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党中央和各级政府关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法规、方针和政策;协助推广基础设施建设的先进理念、技术和经验;提高公众意识,普及相关知识,促进基础设施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

(二) 受武汉建筑业协会委托,参与编制武汉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设计规范、技术标准、验收标准,组织和参与相关宣传及培训工作。

(三) 组织开展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内科技研究和专题研究,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议和意见,为政府管理部门提供决策依据,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健康发展。

(四) 根据会员单位需要,组织市场拓展,发布行业信息;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先进技术与产品的推介和展示,帮助会员单位提高企业品牌知名度、美誉度。

(五) 组织开展国内外各类先进基础设施建设理念、产品和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工作,为会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六) 建立基础设施建设专家库,为会员单位提供业务、技能培训和咨询服务。

(七) 协助疏通基础设施建设上下游企业的关系,积极推动基础设施建设产业链的建立。

(八) 积极推进建筑产业科学化管理,实现标准化、智能化、精细化、信息化“四化”融合。

(九) 协调会员单位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用户之间以及不同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协调会员企业与政府部门以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创造公平、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

 

第三章  委  员

 

第七条  本委员会成员单位既是工作委员会的委员,同时又是武汉建筑业协会的会员。

第八条  委员单位分为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和委员单位。其中主任委员单位由协会聘任,副主任委员单位由委员会秘书处提名,协会统一聘任;委员单位采取协会会员单位自愿申报,经委员会秘书处审批同意后可成为委员单位。

第九条  委员单位条件:

(一) 委员单位必须是武汉建筑业协会会员,主要为建筑行业企业或事业单位。非会员单位可申请加入协会和委员会,由协会秘书处审批。

(二) 委员单位须执有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行业资质(许可)证书。

(三) 委员单位具有良好的信誉,无不良市场经营行为记录,企业法人无违法违纪记录。

(四) 委员单位在行业内或当地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第十条  各委员单位均应指定一名委员代表,全权处理委员会的相关工作,并负责与工作委员会的日常联系事务。

第十一条  委员代表任职条件:

(一) 为分管本单位基础设施建设的领导班子成员或主管部门负责人。

(二) 具备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 热爱本职工作,愿意参与并支持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本委员会团体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享有本委员会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委员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自由退出委员会的权利。

第十三条  委员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委员会的工作条例和决议;

(二)维护本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与本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五)向本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单位入选条件

(一) 主任、副主任委员单位必须是武汉地区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工作的龙头企业,在本行业有较高威望。

(二) 有参加工作委员会领导工作的热情和时间。

(三) 有能力、有条件并愿意为工作委员会作贡献。

(四) 能较好的带头落实工作委员会安排的工作。

第十五条  主任、副主任任职条件:

(一)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单位指派的代表分别担任本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担任主任、副主任的人员原则上必须是本企业分管基础设施建设的分管领导,具备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

(二) 组织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有较高的行业声望。

(三) 热爱本职工作,愿意参与并支持本委员会的工作。能代表所在企业承担本委员会安排的相关工作和履行相关承诺。

第十六条 副主任单位、委员单位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更换本单位的委员代表,但在做出更换前10天,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作委员会,经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方可更换。如更换副主任委员,其替换委员须在委员会工作满四个月后,经研究同意,方可增补为副主任。

第十七条 委员单位如不遵守本工作条例,经委员大会表决通过,可申请协会解除其在本委员会相关委员资格,甚至解除其协会会员资格并收回其委员、会员证书。

第十八条 委员单位退出委员会应书面通知委员会秘书处,并交回委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重大工作由委员大会决定。委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大会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委员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负责审议委员申请入会、退委(员)工作。

(三)听取和审议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审核基础设施建设专家库候选人;

(五)审议、决定工作委员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委员会主任办公会是委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委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主任办公会参加成员包括本工作委员会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和委员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办公会可邀请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和协会领导与会指导工作。主任办公会具体工作由委员会秘书处办理,秘书长对工作委员会和协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主任办公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凡无故连续两次未参加委员大会的委员单位和无故连续两次未参加主任办公会的副主任委员单位,视为自动放弃相关委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主任的职责和权利:

(一) 召集和主持委员大会、主任办公会;

(二) 检查委员大会、主任办公会安排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工作委员会签署委员会的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工作委员会秘书长的职责和权利:

(一) 工作委员会秘书长由主任单位委派,主要是在协会和委员会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落实委员大会、主任办公会确定的工作事项,贯彻执行工作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 负责与政府主管部门、协会、委员单位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三) 组织本工作委员会开展培训、学习、交流活动;

(四) 完成协会、委员会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工作委员会无单独资产,所使用的资产均属武汉建筑业协会所有。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按《武汉建筑业协会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所有委员单位只缴纳协会会费,不重复缴纳委员单位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收到的各项捐赠、资助等收入均上交协会,由协会统一安排收支。

 

第六章  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本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由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经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委员大会审议,最终由协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经委员大会审议,武汉市建筑业协会批准,于基础设施建设委会成立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三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武汉建筑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