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概况

 第一章     

第一条  团体名称:武汉建筑业协会岩土工程分会(以下简称:分会)。英文名称为:

Wuha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Branch

第二条  分会由从事岩土工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和产品销售业务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在武汉建筑业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管理。是经武汉市民政局登记注册武汉建筑业协会的行业性分支机构。遵守武汉建筑业协会的章程和《武汉建筑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分会办公地址:武汉设计广场1栋11楼(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晓路与海棠路交叉口南100米)

第四条   分会隶属于武汉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五条   分会宗旨:遵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及纽带作用,充分依靠协会的广大会员,广泛联系各方面的力量,规范岩土工程行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推动岩土工程技术发展和信息化建设,为促进武汉地区建筑业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提供服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政府关于岩土工程行业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协助推广岩土工程行业的先进理念、技术和经验;提高公众意识,普及相关知识。

(二)依法开展岩土工程分会工作,增强岩土工程行业自律,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抓好岩土工程行业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促进岩土工程行业健康发展。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根据上级要求参与开展相关岩土工程评优评奖活动,促进企业提高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

(四)根据理事单位需要,发布岩土工程行业信息;帮助理事单位提高企业品牌知名度,组织相关培训提升岩土工程行业业务水平。

(五)组织开展岩土工程行业内交流讲座、研讨会及现场观摩等学习与合作交流,为理事单位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六)建立岩土工程行业专家库,对理事单位提供业务、技能咨询服务。

(七)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协调各方关系,增进理事单位之间的友谊,不断增强分会的活力和凝聚力。

(八)组团采购大型施工设备,降低企业采购成本。


第三章    

第七条  分会理事为武汉建筑业协会授权范围内吸收的会员,既是分会的理事,同时又是武汉建筑业协会的会员。

第八条  分会理事单位中设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和常务理事

单位。其中分会会长由协会聘任,所在单位为会长单位;副会长由理事单位申请、协会秘书处审查,并报由协会秘书处提名,报武汉建筑业协会审议批准后,统一聘任,所在单位为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由分会秘书处提名,经理事大会选举产生,所在单位为常务理事单位;理事采取协会会员单位自愿申报,经协会秘书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成为理事。

第九条  理事单位条件:

(一)理事单位必须是武汉建筑业协会从事岩土工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和相关产品销售业务的企事业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必须是武汉建筑业协会会员。非会员单位可同时申请加入武汉建筑业协会和岩土工程分会。

(二)理事单位须执有岩土工程及相关行业资质证书。

第十条  理事单位应指定一名理事代表(可兼职),在分会授权范围内处理岩土工程分会的相关工作。并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本会的日常联系。

第十一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本会团体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享有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具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理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会工作条例和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入选条件

(一)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单位必须是武汉地区从事岩土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科研的骨干企业,在本行业有较高声望。

(二)有参加分会领导工作的热情和时间。

(三)有能力、有条件并愿意为分会作出贡献。

(四)能较好的带头落实相关会议安排的工作。

(五)分会会长必须安排专职人员担任分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并驻会工作,负责分会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理事单位如不遵守本工作条例,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可解除其分会相关理事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本分会重大事项由理事大会决定。理事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大会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理事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条例。

(二)负责审议理事申诉等事项。

(三)听取和审议分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决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五)审议、决定分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参加成员包括分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常务理事会可邀请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和协会领导与会指导工作。

第十七条    分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第十八条    本分会会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宜超过两届。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一年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条 分会会长的职责和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相关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分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分会秘书长的职责和权利

(一)在协会和分会会长的领导下,负责分会的日常工作。

(二)落实分会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议确定的工作事项,贯彻执行分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与协会、理事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四)组织开展培训、学习、交流等活动。

(五)完成协会、分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无单独资产,所使用的资产均属武汉建筑业协会所有,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按《武汉建筑业协会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所有理事单位只缴纳协会会费,不需重复缴纳分会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收到的各项捐赠、资助等收入均上交协会,由协会统一安排收支。


第六章  条例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本工作条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议提出修改意见,秘书处负责修订,报理事大会审议,最终由协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条例,在理事大会通过15日内,经武汉建筑业协会审查同意并核准后备案。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理事大会审议、协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属武汉建筑业协会岩土工程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