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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4-10-29 09:59:51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检测行为,维护全省检测市场秩序,我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方便理解文件精神,现对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2005年,原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我厅随之于2006年出台了原《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和检测行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建筑品质要求的逐步提升,工程建设中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新型材料等内容的检测项目日益丰富,相关文件已不能完全适应行业发展及监管需要,亟须修订完善。2022年12月,住建部发布了57号令,我厅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制定了《实施细则》。
二、起草过程
我厅组织市州主管部门和行业专家成立《实施细则》编制小组,系统研究现行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并研究吸收先行省市好的做法,结合我省实际,于2024年3月形成了《实施细则》初稿。
2024年4月1日,我厅印发《关于对<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于4月2日-4月1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8月14日,《实施细则》通过专家论证并再次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为总则、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检测活动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五个章节,共四十三条。
(一)总则。明确了《实施细则》的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相关定义、资质要求等内容。
(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明确了资质类别、申报条件、申报途径以及资质管理其他有关事项。
《实施细则》相对于原规定,一是将检测机构资质修改为综合类资质和九大专项类资质;二是明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均可以申请检测机构资质,依法依规从事相关检测业务;三是不再将市场监管部门的资质认定证书作为资质申报前置要求;四是强化资质审查专家评审环节管理;五是明确检测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有效期由3年延长至5年。
(三)检测活动管理。明确了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等具体规定。
《实施细则》在住建部《管理办法》基础上细化检测机构人员、检测报告、档案、信息化管理的要求,明确外省检测机构来鄂承接检测业务的程序。
一是强化检测机构的独立性,明确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方有可能直接影响检测机构工作公正性的关系。二是规范检测费用管理,要求建设单位单独列支检测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三是明确参建各方责任,规范检测过程中的委托、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等行为规定。四是加强过程资料管理,要求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检测过程资料完整。五是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数字化信息化,保证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六是明确了省外检测机构来鄂备案要求。七是明确检测机构、检测人员的行为准则,以及虚假检测报告和无效检测报告判定标准。
(四)监督管理。明确了住建部门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中的职责权限,以及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用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实施细则》在住建部《管理办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监督检查的方式、手段,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增加了信用管理有关要求。
一是建立检测机构资质动态核查制度,明确经核查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检测机构,整改期间不得出具检测报告。二是加强信用管理,明确主管部门应依据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进行信用管理,对失信单位和人员采取惩戒措施。
(五)附则。阐述基本术语的定义,明确施行时间。
四、实施保障
一是认真抓好《实施细则》宣贯培训。帮助一线监督执法人员理解文件精神,准确把握要义;让检测机构及相关责任主体知晓相关规定和要求,明了自身责任。
二是按新资质标准重新核定检测机构资质。启动我省检测机构按新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工作,依法依规开展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加强服务指导,保障新旧资质标准有序过渡。
三是强化全省检测市场监管。严格落实《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各项要求,保持检测市场高压态势,重点检查工程参建单位尽责情况,严厉打击检测机构虚假检测行为,确保检测专项整治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