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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工作如何开展?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3-02-02 14:50:12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到2025年,水土保持体制机制和工作体系更加完善,管理效能进一步提升,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管控,重点地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水土流失状况持续改善,全国水土保持率达到73%。到2035年,系统完备、协同高效的水土保持体制机制全面形成,人为水土流失得到全面控制,重点地区水土流失得到全面治理,全国水土保持率达到75%,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显著增强。

水土保持是江河保护治理的根本措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水土保持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水土流失面积和强度持续呈现双下降态势,但我国水土流失防治成效还不稳固,防治任务仍然繁重。党的二十大强调,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这对水土保持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水土保持是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水土保持状况是反映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的重要指标。水土保持工作是一项有利于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不仅关系当代,更是利在千秋。

中德华建作为项目全周期服务供应商,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提前布局成立环境公司,目前我们环境公司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验收均具有专业的技术能力。

1.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是水土保持工作开展的必要条件和有效保障,也是水土保持工程施工、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工程验收以及监督检查的重要参考资料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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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区分标准主要为征占地面积、挖填土石方总量。

— 征占地面积在0.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0.1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地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征占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按照生产建设项目立项权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例外:中央立项未达到50万)。

— 已经做过区域性水保的开发区、工业园内项目均做报告表,按照生产建设项目立项权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开展工作的基本资料需要:

1)立项批文(备案证/核准证/建议书(可研)批复)。

2)土地文件(土地确认书、规划设计条件、土地证;选址意见书)。

3)总平面布置图(CAD、带经济技术指标、设计标高、原始地形);项目横断面、纵断面图(适用于线型工程)。

4)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

5)弃土协议。

不做有什么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未批先建”“做出不实承诺”“未按规定开展水土保持设计,应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2.水土保持监测

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应当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同时,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中明确,未按规定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应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以水保方案为基础,通现场实地调查,对项目扰动土地扰动范围、面积、土地利用类型及其变化情况;堆土场的数量、位置、体积、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土壤流失面积、土壤流失量、弃土(石、渣)潜在土壤流失量和水土流失危害;现场实际的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措施等情况进行监测。通过对现场的监测,对不满足水土保持要求的措施等情况进行监测。通过对现场的监测,对不满足水土保持要求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监测内容:扰动土地情况、水土流失状况、防治成效及水土流失危害。

开展条件及成果:

条件:方案已批复。

成果:

1)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

2)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

3)水土保持监测年度报告

4)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不做有什么后果: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 : 未按规定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应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3.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指经过现场调查及资料分析,从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土石方量、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等方面对现场实际与方案设计值进行对比,分析是否满足设计变更、法规等要求;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质量管理进行评价;根据规范要求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对工程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质量评定、对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水土保持效果及六项指标进行分析评价。

开展条件:

1)方案已批、监测已做

2)补偿费已缴纳

3)现场绿化等水土保持措施已达标

不做有什么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不能投产使用,投入使用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未验先投,应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3)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武汉市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轻微:项目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五万元罚款

一般:项目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项目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项目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的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4.建设单位需配合的事项 

1)提供必要的资料:立项文件(备案证、可研批复)、主体设计文件(可

研报告、总平图)、弃土协议等。

2)配合现场踏勘。

3)参加方案/验收评审会。

4)提供审批所需要的盖章文件(行政申请、授权委托、营业执照等)。

5)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