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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词之差”的EPC项目总包管理费结算纠纷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2-08-04 14:44:44
事由:某EPC项目,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项目迟迟不能推进,EPC总承包方完成设计后双方解除合同,双方约定“总承包服务费”的取费费率为5%,现双方结算时,发包人扣除了以设计费为基数计取的总包服务费,认为本项目还未开始施工,没有提供总包服务,因此不能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那么这笔钱该扣吗?没有施工是否就不能计取“总承包服务费”费用呢?
结算审核单位认为:由于会议纪要约定的是“总包服务费”计取费率为5%,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9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分包,发包人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保管 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的规定,认为设计单位是EPC总包单位自行招标选择,不是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分包,且该项目未施工,因此不得计取总包服务费。
EPC总承包单位认为:结算时计取的设计费为总包单位需要支付给设计单位的费用,他们作为EPC总承包单位在招标选商、设计要求与标准制定、与当地政府对接协调审批、组织设计图纸评审等工作中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必须计取总包服务费。
经分析会议纪要内容,该会议纪要约定的总包服务费费率为5%,未约定取费基数,但约定了总包服务内容:包括设计、施工、采购、调试、试运行等项目全过程的所有工作的管理与协调。根据该项约定,我发现EPC总包单位实际主张的应该是“总包管理费”。
根据住建部办公厅下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中的“总包管理费”定义:
“2.0.9 总承包管理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管理性质的费用。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 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可以看出实际应该支付给EPC总承包单位“总承包管理费”,然而双方只约定了“总包服务费”,未约定“总承包管理费”,遇上结算审核人员比较死板的话,纠纷自然就产生了。
各位小伙伴,写到这里,你们认为EPC总承包单位与结算审核单位谁说得有道理呢?
如果当时会议纪要约定的是“总包管理费”的话,结算时还会因为这个造成纠纷吗?
在此我强烈建议签订合同时除了要法务人员把关外,还需要懂技术、经济的专业人士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