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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标800万大项目!就这样暴露了一场串标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1-11-15 15:37:52

浙江省发改委发布2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在“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西区理工农组团园林绿化施工”标段(中标项目金额8559845元)投标过程中的串标行为进行通报。


涉事企业:浙江**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夏*召、孔*飞

在项目投标过程中,与其他公司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完全一致,且投标文件存在多处异常一致。评标时,被评标委员会废标。调查中,未发现浙江**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取得违法所得。

处罚:对公司罚款人民币47079元;对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的夏*召、孔*飞分别处罚款人民币2589元。

涉事企业:杭州**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冯*尔

在项目投标过程中,与其他公司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完全一致,且投标文件存在多处异常一致。评标时,被评标委员会废标。调查中,未发现杭州**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取得违法所得。

处罚:对公司罚款人民币47079元;对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的冯*尔分别处罚款人民币2589元。


投标单位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


小编不得不提醒各位司机

投标别再犯这种低级错误

近日,江苏2家建企串标被曝光,原因也是为投标单位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分别给予罚款33129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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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就这样暴露了一场串标!


其实,串标这事,不足为奇
现在,招投标普遍形式都是
电子标书和纸质标书
串标之前,想必前期工作已经安排妥当
最后一个环节就是提交标书了
这时候,坑来了
安庆某项目
竟然有146家企业“串通投标”
最后每家被没收16万投标保证金
合计2336万
原因:不同单位同一子目的消耗量及组价异常相同,组价及补充定额编号异常相同,组价及调整系数异常相同,消耗量及补充定额编号异常相同,组价异常相同等情形。最终,被认定为“串通投标”。
之前福建某公司
用同一个MAC地址
提交了2个公司的2份不同标书
结果,被查出来了
这是铁证啊,处罚也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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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家单位标书雷同,保证金全没收!

2018年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了一份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除了宣布该工程的中标候选人,还分别通报了5家单位(3家和2家的)投标单位的 MAC 地址(MAC 地址、CPU 序列号、硬盘序列号)均一致被视为投标文件雷同,5家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根据评标平台显示,这三家投标单位MAC地址雷同:MAC 地址:08-62-66-83-42-EF 、CPU 序列号;BFEBFBFF000306C3、硬盘序列号:WD-WCC3F7XLV1EU 均一致,违反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本(2017 年修订版)投标须知20.6条款: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视为投标文件雷同;根据招标文件通用本投标须知18.3条款,其投保保证金不予以退还。

2.福建南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南平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 据评标平台显示,这两家投标单位MAC地址雷同:MAC 地址:C0-3F-D5-98-7C-E7、00-E0-4F-68-11-BD、CPU 序列号:BFEBFBFF000306A9、硬盘序列号:WD-WCC3F4333105 均一致,违反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本(2017 年修订版)投标须知 20.6 条款: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视为投标文件雷同;根据招标文件通用本投标须知18.3条款,其投保保证金不予以退还。
还真别说,这个坑被不少人踩过!
同一台电脑上传标书,被罚230万
之前某建委官网公开通报一起串标案件。两家建筑公司及2名投标负责人,被罚230余万元。
当事公司: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2家公司参加项目投标的电子投标文件,均在同一台电脑上加密、打包,由同一单位编制,因此认定为相互串通投标。
相关处罚:(共计230.4498万元)
电子招投标平台有多厉害?

① 自动筛查不同投标文件是否由同一台电脑制作;
② 自动计算汇总各项评分,辅助评审专家判断是否围标串标;
③ 各环节全程留痕,所有资料自动归档,全程追溯,能做到动态监控、实时预警、智能辅助、全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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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串标行为容易被识破?
  • 招标文件雷同,比如格式相同,字体一样,表格颜色相同。

  • 招标文件中,出错误的地方一致。

  • 电子投标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的IP地址一致,或者IP地址在某一特定区域。

  • 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

  • 投标文件的装订形式、厚薄、封面等相类似甚至相同。

  • 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比如: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等。

  • 投标人代表不知道公司老总的电话号码。

  • 不同投标人在开标前乘坐同一辆车前往,有说有笑,开标现场却假装不认识。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价异常一致,或者差异化极大,或者呈规律性变化。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但是各分项报价不合理,又无合理的解释。

  • 故意废标,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定合同

  • 故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条款,制作无效投标文件。

  • 投标人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后,不递交投标文件、不参加开标会议。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多家投标人几乎同时发出撤回投标文件的声明。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账户资金缴纳。

  • 多个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企业出具的投标保函。

  • 售后服务条款雷同。

  • 故意漏掉法人代表签字。

  • 投标文件中法人代表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

全流程电子招标为招标人和投标人带来便捷的同时,必然也会滋生违法行为。
以下是挑选的部分涉及到电子招标投标串标行为的规章制度,希望每一位招标人/投标人心中有规矩,行为有方圆


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附属设备打印、复印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的;

(五)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一致性错误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福建省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视为电子投标文件雷同: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

(二)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有一条及以上相同,或者记录的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招标控制价的XML格式文件或计价软件版成果文件发布之前的软硬件信息相同的除外),或者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除外)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

(三)不同投标人的技术文件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重分析,内容异常一致或者实质性相同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情形。

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雷同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否决其投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其与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

(一)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信息传递给该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

(二)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的;

(三)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标底、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预审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

(四)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五)在评标结束前预先内定中标人,或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明显倾向性条款,或向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评标的;

(六)为参与该建设工程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咨询服务或为其制作投标资料的;

(七)组织或协助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八)发现存在不同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九)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有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交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十)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

(十一)招标人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或招标代理机构或同一执业人员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的;

(十二)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十三)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十四)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无故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

(十五)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视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

(二)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台电脑或者同一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从同一投标人处领取或者由同一投标人分发;

(四)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义乌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投标行为,评标过程中,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认定的,可直接作废标处理,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出处罚: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八)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九)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十)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相关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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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发改法字〔2020〕5号



当事人:浙江**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夏*召

当事人:孔*飞

你公司在参加“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西区理工农组团园林绿化施工”标段投标过程中,涉嫌有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本机关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0年3月31日依法作出《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们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们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现查明,在2019年“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西区理工农组团园林绿化施工”标段招投标过程中,浙江**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杭州萧*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完全一致,且投标文件存在多处异常一致。投标时,夏*召担任浙江**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孔*飞受夏松召委托担任本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为直接责任人。评标时,被评标委员会废标。调查中,未发现浙江**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取得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调查函及其复函、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种类:(二)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47079元(中标项目金额8559845元,按千分之五点五计算);

2.对你公司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的直接负责人夏*召和直接责任人孔*飞分别处罚款人民币2589元(按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点五计算)

你们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15日



浙发改法字〔2020〕6号



当事人:杭州萧*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冯*尔

你公司在参加“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西区理工农组团园林绿化施工”标段投标过程中,涉嫌有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本机关对此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0年3月31日依法作出《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们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们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现查明,在2019年“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西区理工农组团园林绿化施工”标段招投标过程中,浙江**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杭州萧*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完全一致,且投标文件存在多处异常一致。投标时,冯*尔同时担任杭州萧*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本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为直接责任人。评标时,被评标委员会废标。调查中,未发现杭州萧*交通工程有限公及其相关人员取得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调查函及其复函、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种类:(二)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47079元(中标项目金额8559845元,按千分之五点五计算);

2.对你公司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的直接责任人冯*尔罚款人民币2589元(按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点五计算)

你们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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